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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自然资源立法采取的是以资源构成要素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立法模式,目前尚 处于单项法规为基本特性的法群状态。现有法律具有宏观性、战略性、综合性和科学性等四个特性,主要建立了权属、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和许可审批制度。现有法律制度仍存在体系不健全、内容不完善、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矛盾交叉和管理权限不清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法和修改完善现有单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