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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较大的市"作出的不同界定导致"较大的市"的实际称谓与法律意义存在严重含混。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还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这与我国《宪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在本身标准缺失下诞生的"较大的市",其立法权在实践中也多有违法律公正公平之宪政精神。因此,无论是从合宪性的角度,还是从发展现状来看,都有必要重新考虑"较大的市"这一概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立法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