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责之诉、请求权及其规则——基于张月仙诉太原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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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的履责之诉,法院将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作为审查重点,并遵循以下审查逻辑:第一步考察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法定职责(法定职责的来源),第二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履责的方式及效果),“张月仙案”也是这种审查逻辑的体现.在“张月仙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是否存在法定职责”的判定思路是:首先检索公法规范中是否有条款授予太原市政府“责令居委会补发村民福利”的行政管理职责,其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六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等“组织规范”,因认为其“保护财产权”和“业务指导”的立法表述过于笼统,所以难以推导出被告有具体的法定职责.回顾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可以看到,如何从概括式的“组织规范”里推导出个案中具体的法定职责是审理的关键,而两者连接的断裂造成了实际中判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难度.本文通过“张月仙案”的切入,梳理履责之诉中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来源,探求中国法语境下“组织规范”的内涵,进而明确“组织规范”在履责之诉“法”范围中的定位.随之合理借鉴公法请求权与保护规范理论,遵循“检索相关的公法规范——考察规范是否存在保护私人利益之目的”两个步骤,尝试构建请求权解释框架.通过原告请求权搭建起连接“组织规范”与“具体的法定职责”的装置,从而加强法院对此类涉及依照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判断框架裁判履责之诉的可操作性,亦借助请求权认定标准对相对人的公法权利建立更加全面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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