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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但是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构成本条所涉之罪名是否要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此也一直存有争议,文章试从正反两种观点论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涉之“虚开”罪名的主观故意内容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