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暴力中涉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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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姻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保护的私力救济
  在没有国家概念的时代,人们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因为没有公共的机构可供选择,也无法依赖公共权力进行救济。在与大自然的和谐与较量中,正当防卫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人类生存下来的一种天性。但是在国家产生之后,人们便拥有了公共机构,可以依靠公共权力的救济,这样正当防卫就成为相对于公力救济的一种私力救济。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是应该依靠公权力的,但是在无法及时依靠公权力的情况下,便可以运用私力手段对侵犯自身合法权利的侵害人予以回击,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完整。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动制止不法侵害,对侵害人造成伤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还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如果面对的犯罪属于重大的恶性事件,比如,强奸、抢劫、杀人等,则不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主观上防卫与客观上防卫行为的统一,两者必须相结合,缺一不可。(1)主观上的防卫思想。正当防卫从根本上说只是限于自身权益的维护,这也是正当防卫规定的根本目的。如果不是以自身权益的维护为主观意图,而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人们的重要权利,同时人们也有合理适用正当防卫的义务。(2)客观上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作为,如果仅有思想上防卫的愿望,而没有付诸行动是无法达到防卫目的的。但是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行使条件
  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涉嫌侵权。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犯行为。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所以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与基础。在现实中,也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那就是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就是没有真实侵害行为的发生,这一切只是被害人的意识错觉。在法律中,如果假想防卫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假想防卫人要对他人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话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处于进行状态,这条是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限制。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则根本不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否则可能构成假想防卫或者事后防卫,这些都是有违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的。(3)防卫对象的确定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不得涉及其他人。如果对非侵权人实施正当防卫,则肯定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正当防卫的方式方面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对侵权人人身的限制,第二种则是对侵权人财产的限制,因为有些侵权人以财产作为工具对他人实施侵权。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领域内,有几种情况并不认为适用正当防卫。在家庭中如果发生家庭冷暴力行为,此行为一般不宜采用正当防卫。如果家庭成员间发生诽谤、侮辱等方式的侵害行为,也不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4)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在家庭中产生的侵害行为毕竟不同于社会中的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侵害往往侵害性较小,不可与社会暴力划等号,因此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更加应该强调防卫的合理性,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5)必须有防卫的主观意图。正当防卫除了必须有防卫的客观行为,还要求主观上有防卫的意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有一种防卫挑拨,这种行为是为了对他方实施侵害而故意运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是一种不正当的目的,是不受法律保护与支持的,所以为了进行防范,必须要求正当防卫主观上有防卫的意图,是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总之,我们应该充分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然后才能合理的运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最终实现自我救济的目的。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的规定必须合理运用,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时就会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在本质上既有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同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是一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观上来讲,防卫过当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一种不为法律所支持的意识罪过,应该与正当防卫严格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必须发生于不法侵害发生时,都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对侵害人也会造成伤害,损害侵害人的人身权益,必须予以制止。法律对于防卫过当行为有具体规定,刑法明确规定必须超过必要限度,并且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防卫过当构成特点。防卫过当的形成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主观上行为人有不法侵害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行为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侵害行为。(3)防卫过当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行为人的主观形态有几种理论学说。1.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虽然认识到损害后果有可能发生,但自认为损害后果能够轻易避免。2.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应该预见到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应该为其疏忽大意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3.间接故意说。该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是出于间接故意,这与直接故意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就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涉嫌故意伤害。4.故意与过失并存说。该说认为行为人主观既可能存在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我认为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是合理的。因此,防卫过当的构成与形态有明确的规定,应该严格谨慎地对行为人的过当行为进行界定。
  二、家庭暴力中的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概念与特征
  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相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私法救济权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国家、社会、他人或者自身利益受到正在发生的侵害,而不得已损害其他法益较小对象的行为。在现代社会,紧急避险广泛存在于世界各个国家中。关于紧急避险,存在几种学说。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最终是为了保护最大化利益,是一种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从社会效益上讲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自由意志论学说认为,当人们遭遇危险,通常行为的发生是不受意志支配的,处于无意识形态,这些与无责任能力人的情况是相同的。自然法学派则认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予以剥夺,是受自然法保护的。总体来说,我认为紧急避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并尽可能的推广鼓励。   2、发生于婚姻家庭暴力行为中的紧急避险行为。暴力行为发生于家庭环境中具有更为严重的侵害性,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心理均造成了不可弥补的重大伤害。家庭暴力的隐秘性与亲属性决定了紧急避险权利在家庭环境中的重要性。在国家公权力救济不能及时到达的时候,法律赋予的私立救济就至关重要了。可见,紧急避险在婚姻家庭中的存在是极为必要的。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紧急避险的构成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是现实性的。与正当防卫一样,如果不是现实存在的危险,而是假想的或者已经发生过的危险,那么就不存在避险之说。这一点与正当防卫是相同的。其次,必须保护了合法的正当权益。如果所保护的权益本身就是非法的或者避险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那么避险行为也是不成立的。最后,从情形上来讲,该避险的发生必须是不得已之选。如果还有其他的解决方式,甚至可以不用损害较小法益,那么该避险也是不成立的。不得滥用避险权利,否则就构成了滥用紧急避险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避险人的主观形态。避险人的主观心理是决定了紧急避险成立与否的重要要素,当紧急避险人对紧急危险有了清楚的认识,这时才可以说避险人主观上是合理的。危险的构成:(1)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现实性,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不能是虚幻的或者是已经发生过的。(2)迫不得已情况下的选择。避险人需要清醒的意识到,特殊情况下只有通过紧急避险的方法才能排除。(3)两害相权取其轻。由于紧急避险都是需要对一定的客观利益造成侵害,所以一定是为了保全较大的法益而不得已侵害较小的法益,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所决定的。此外,避险人主观上还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强度、行为手段、行为后果有比较清楚地把握与了解。
  3、避险的时间条件需要严格限制在危险即将发生或发生之时,否则构成避险不适时。避险的对象也是针对相对较小的第三方合法权利,这才能达到紧急避险趋利避害的目的。限度的掌握也极其重要,引发紧急避险的危险必须大于将要转嫁的危险,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一定规律定式的,比如,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利;国家权益一般情况下要大于个人利益;生命权利高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的比较一般采用价值比较的方法等等标准。
  (三)几种不得适用紧急避险的情况
  1、不适时避险。紧急避险的发生应该符合时间规定,该危险的发生须为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如果危险从理论上推断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结束,那么这种情况就称之为避险不适时,是不得适用紧急避险情况的。
  2、假想避险。假想避险同假想防卫的情况是相同的,是无法取得成立的。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强调现实性,该危险或者正在发生,或者从正常理论推断有发生的可能性,这点与正当防卫中危险的正在发生概念有所不同。比如,假如某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有一定的发病周期,那么不必须等到发病之时再进行避险,可以在发病前期为避险行为,这是十分合理的。在家庭暴力侵权中,如果危险情况本来不存在,只是避险人的猜测或者妄想,那么这种情况是不适用紧急避险的,相反,还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避险不合法。如果紧急避险人的主观心理不是为了保全较大法益的目的,而是为了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抱有不法的目的性,那么该情况也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情况的。如果存在紧急避险的效果,但是缺乏避险的意图,那么我认为这种情况下避险也是不成立的。
  (四)避险限度及其责任
  紧急避险虽然会损害相对较小的一部分法益,但是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会造成避险过当情况的出现。避险过当虽然不能算是独立的罪名,但是却有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出现避险过当,必然侵害相对人的权利,如果侵害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不符合法理的。如果受害人要求赔偿,那么侵害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李敏,籍贯:山西临汾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民商法学,研究方向: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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