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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份,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创办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贷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好处费)9000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围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面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次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此后,胡某后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