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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决定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