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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4月11日[2012]7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决定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8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二、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