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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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民纷纷离开农村到大城市掏金。受住房、上学和资金等限制,进城务工人员没有能力把孩子带在身边,只能留在老家,由孩子的爷奶,外公外婆,甚至远房亲戚来照管。于是就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得不到父母的照顾,且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宜保护问题成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论文从目前我国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入手,分析了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提出了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期待对保护留守儿童有所帮助。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对策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生存现状也有其特殊性,合法权宜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
  (1)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农村留守儿童的监管方式一般由以下四种。一是隔代监护。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养,隔代监护,外出的父母比较放心。二是上代监护。由于孩子的爷奶、外公外婆不能对孩子实施监管,年轻的父母只能把孩子托给亲朋好友、叔、婶、姑、舅来监管。三是自我监护。由于没有隔代教养和亲戚朋友中寄托, 年轻的父母只能把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独自生活,或者由未成年的哥哥姐姐照看弟弟妹妹。其实他们是一群“有家的孤儿”。四是单亲监护。夫妇双方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在家照顾子女。他们既要承受照顾孩子家人的重任,又要从事繁重的农业劳动,根本无有时间对孩子进行教育。
  (2)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因为是留守儿童,以上四种监护方式均不能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益。一方面,受文化水平、思想观念等因素的限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只能关心孩子的吃穿,对教育无能为力,甚至有些纵容。另一方面,由于受亲情缺失的影响,留守儿童大多性格不健全,而现在的农村学校教育偏位,片面追逐升学率,不重视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导致农村部分留守儿童学业不良或性格缺陷。同时,自我监护根本谈不上自我教育,单亲监护力量和精力有限,无法实施良好的家庭教育。
  (3)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在社会上混荡,很容易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养成一些坏习惯。家长对于那些逃学、吸烟、喝酒、打架、赌博,甚至参与不良团伙的孩子如果不及时、正确的加以引导和批评帮助,他们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4)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因其家庭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自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少自我保护能力,因此易产生人身安全问题。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现状欠佳,其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
  (1)受监护权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然而在广大的农村留守儿童一般由爷奶或外祖父母等代为监护,他们人老体弱,受教育种度有限,很难给予孩子们学习上的帮教,生活上的关爱,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根本得不到保障。
  (2)受教育权缺失。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个未成年人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关心,代理监管人的知识结构又比较陈旧,所处学校的教育管理理念相对滞后,很难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心理辅导。
  (3)其他权利缺失。虽然法律对他们的所有权益都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留守儿童由于受监护权及受教育权缺失,很容易被推到社会,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
  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问题是一个社会的问题,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给予更大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是司法部门更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如同正常孩子一样快乐地成长,健康地成长。
  (1)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网络体系。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基层法院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教育、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还青少年一个健康有益的学习空间,同时要积极创建“平安校园”、“绿色网吧”,确保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接受不良风气的影响。法院要对侵害留守儿童犯罪行为重点进行打击,依法给予严厉惩处,确保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同时,司法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形成长效的联络机制,定时进行研讨,形成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长效机制,形成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不受侵害的网络保护体系。
  (2)针对监护人及留守儿童等开展法律宣传。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加大对留守儿童及代理监护人的法律宣传,详细介绍受监护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心理健康权等的作用和责任,确保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家长也进行引导和教育,教育他们打工同时,要多与孩子沟通和交流,发挥家长对孩子特有的教育功能,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3)建立心理健康治疗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其法院内部建立起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询治疗服务中心,接受留守儿童的咨询,对于走上或者即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救助。同时,还应定期去留守儿童家中进行心理咨询,听听他们的想法,看看他们的做法,减少他们的心理空缺,使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成长。
  (4)提高涉及留守儿童案件的处置效率。基层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民事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对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同时,在审理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时,应从亲情感化教育方面入手, 主动联系外出打工父母,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找出其子女犯罪的原因。对相关司法救助案件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减、免、缓交诉讼费措施,并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
  综上,以法律手段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现有法律体系着力解决留守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力促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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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阮积嵩.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经济与发展,2006(2)
  [3]农村留守儿童聚集地成校园性侵“重灾区”.中国青年报,2013
  作者简介:
  张楠(1996~ ),男,1996年生,河北唐山人,武汉大学研修中。红白公益组织会员,从事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学生会女生部、校级报社、法学研讨小组、法律协会、法律援助中心骨干核心成员,曾获得最佳辩手、军训标兵、军训心得一等奖、社会实践报告一等奖、优秀团员、党培优秀学员、入党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多重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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