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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失业对失业者本人和他的家庭来说,显然是一种不幸。政府对此同样忧心忡忡,这头失业率上去了,那头不安定因素必然增加。因此,如何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是各国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失业;失业保险;改革
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已经二十多年了。在“为国营破产企业职工等四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过程中,在国企改革“两个确保”过程中,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通过“降、缓、补”等措施援企稳岗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功不可没。
1失业保险与失业保险金
1.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1.2失业保险待遇与条件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2.1按月領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1.2.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1.2.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1.2.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2失业保险的扩面与改革
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需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扩面与改革并行,以此来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赋予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为促就业、保民生做出新的贡献。
2.1积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能够大面积覆盖工薪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前提和基本条件。种种数据显示,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尤其是农民工)较低,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偏低,低于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50%,这意味着我国城镇仍有很大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遇到失业风险时得不到失业保险的保护和帮助。鉴于此,当前需要加大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力度,扩面的重点:
2.1.1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主体。尽管目前的制度规定已经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覆盖范围,但实际参保的人数相对较少。因此,应加大落实工作力度,尽快将尚未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2.1.2把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目前,大多数个体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第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同样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因此,应突破二元经济结构束缚,统筹城乡失业保险管理,把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这样,能够有效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也利于推进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2.1.3把完成职业培训或学业、服完义务兵役的青年求职者纳入覆盖范围。当前,大学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是我国促进就业的重点。尽管这部分人员未曾就业,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失业者,但对于他们,失业保险可实行“先赋予权利,再履行义务”的政策。国际劳工组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第七章“新谋职人员特别条款”也规定,结束了职业培训的青年人,完成了学业的青年人,服完了义务兵役的青年人,以前的自营就业人员等10类求职者中至少应有3类享受社会津贴。
2.2失业保险在改革中前行
失业与就业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我国目前面临的是:城镇失业人员越来越多、新增劳动年龄人口进入高峰期、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高校毕业生面临就业结构性难题、就业弹性不断下降、失业与空位并存等现象。
日益严峻的失业状况和不断加剧的就业压力,对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又造成了直接的冲击和挑战,因此,失业保险制度不得不在促进就业方面进行改革。
2.3注重失业保险以防失业
一方面,一些求职者对自己所在社区的工作信息了解很少。向求职者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市场及工作机会的信息,可以有效的减少摩擦性失业。失业者在相关部门登记自己的培训经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和职业发展计划等信息后,这些信息将自动与当地社区可提供的工作机会进行配对。
通过提供更多的工作信息,摩擦性失业会下降,工人的才智和技能会更好地被利用并提高。另一方面,就业培训机构的行为还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应明确规定对就业培训计划承办者的资格要求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2.4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建议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并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就业保障。
3.结语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它的惟一法则,也是它的活力所在。但站在全社会的角度看,效率并不是惟一可取的东西,我们应该尊重竞争的胜利者,但不能因此而抛弃出局者。对那些失了业的社会成员,政府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为他们参加培训、重新就业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杨俊.社会保险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238-243.
[2]失业保险司.关于印发《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函.2013-01-21.
关键词:失业;失业保险;改革
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已经二十多年了。在“为国营破产企业职工等四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过程中,在国企改革“两个确保”过程中,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通过“降、缓、补”等措施援企稳岗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功不可没。
1失业保险与失业保险金
1.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1.2失业保险待遇与条件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2.1按月領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1.2.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1.2.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1.2.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2失业保险的扩面与改革
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需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扩面与改革并行,以此来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赋予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为促就业、保民生做出新的贡献。
2.1积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能够大面积覆盖工薪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前提和基本条件。种种数据显示,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尤其是农民工)较低,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偏低,低于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50%,这意味着我国城镇仍有很大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遇到失业风险时得不到失业保险的保护和帮助。鉴于此,当前需要加大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力度,扩面的重点:
2.1.1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主体。尽管目前的制度规定已经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覆盖范围,但实际参保的人数相对较少。因此,应加大落实工作力度,尽快将尚未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2.1.2把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目前,大多数个体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第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同样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因此,应突破二元经济结构束缚,统筹城乡失业保险管理,把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这样,能够有效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也利于推进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2.1.3把完成职业培训或学业、服完义务兵役的青年求职者纳入覆盖范围。当前,大学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是我国促进就业的重点。尽管这部分人员未曾就业,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失业者,但对于他们,失业保险可实行“先赋予权利,再履行义务”的政策。国际劳工组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第七章“新谋职人员特别条款”也规定,结束了职业培训的青年人,完成了学业的青年人,服完了义务兵役的青年人,以前的自营就业人员等10类求职者中至少应有3类享受社会津贴。
2.2失业保险在改革中前行
失业与就业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我国目前面临的是:城镇失业人员越来越多、新增劳动年龄人口进入高峰期、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高校毕业生面临就业结构性难题、就业弹性不断下降、失业与空位并存等现象。
日益严峻的失业状况和不断加剧的就业压力,对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又造成了直接的冲击和挑战,因此,失业保险制度不得不在促进就业方面进行改革。
2.3注重失业保险以防失业
一方面,一些求职者对自己所在社区的工作信息了解很少。向求职者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市场及工作机会的信息,可以有效的减少摩擦性失业。失业者在相关部门登记自己的培训经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和职业发展计划等信息后,这些信息将自动与当地社区可提供的工作机会进行配对。
通过提供更多的工作信息,摩擦性失业会下降,工人的才智和技能会更好地被利用并提高。另一方面,就业培训机构的行为还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应明确规定对就业培训计划承办者的资格要求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2.4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建议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并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就业保障。
3.结语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它的惟一法则,也是它的活力所在。但站在全社会的角度看,效率并不是惟一可取的东西,我们应该尊重竞争的胜利者,但不能因此而抛弃出局者。对那些失了业的社会成员,政府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为他们参加培训、重新就业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杨俊.社会保险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238-243.
[2]失业保险司.关于印发《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函.201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