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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环发[2017]294号各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和鼓励各市、县(市、区)、乡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6]4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1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