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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沉默权制度是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公正制度、是文明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是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制度安排。本文拟从建立沉默权的意义及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分析出发,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 沉默权 意义 可行性 限制与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予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包含了下面内容:一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二是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三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四是被告人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意义表示。
一、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依法治国”的方略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制环境。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随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这个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大保障公民权利的力度,这是确立沉默权的大环境。
(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思想基础。
我国的民众由于受封建的“官本位”意识的影响,导致了国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维权意识较差。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越来越受到关注。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就是要求享有更多的权利、拥有平等的地位。而这些权利不仅包括实体上的,而且还包括了程序上的权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公众也开始关注起程序公正等法律问题,开始意识到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因此,基于保障人权的沉默权就日益受到关注,公众对于在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心理就日趋成熟。
(三)我国的法律规定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还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也就是当事人有陈述或不陈述的自由,即沉默与供述的自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这一公民基本权利,正是沉默权制度确立的根本依据。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个规定表明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得认定有罪,但有充分证据的也可以认定其有罪。这些规定都为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应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可以行使沉默权的范围。
沉默权可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阶段:
首先在侦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或者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讯问可以回答或者拒绝回答,陈述的内容或者拒绝回答的表示均应作出书面记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工作,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其次在庭审调查中,审判长可以要求被告人自愿选择沉默和供述。
此外,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本案外的犯罪行为有沉默权;在羁押期间有自由会见律师的权利;且在陈述时享有律师到场帮助的权利。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表示行使沉默权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就程序性问题而言,主要指侦查人员等对有关个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身份事项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如实回答的。
就实体性问题而言,包括有下列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在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兼有证人身份的;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衣服、车辆、住所或者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物品和痕迹,而其拒绝回答就该类事项所提讯问的;有人指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时犯罪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的;被告在法庭审判并经法官传唤让其辩护作证时,无正当理由不作证或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的。
(三)涉及特殊犯罪时沉默权的例外规则。
针对一些犯罪主观恶性强、犯罪智能化程度高、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危害到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活动。设置例外规则可以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据此,笔者认为,应当设定下列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1)恐怖犯罪;(2)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贪污贿赂案件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
三、沉默权行使的程序保障
对沉默权的程序保障与沉默权本身一样重要,是沉默权制度的固有组成部分。从法律程序上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保障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一)建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沉默权制度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证明案件的证据是确凿无疑的,证据的来源要可靠,证据的收集方式要合法,证据不充分要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辩护权等。这些都必须要有可靠的制度保证。
首先,要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取证要得到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许可,甚至还要征得被告人、证人等有关方面的同意,而侦查机关则利用国家强制力和先进技术获得大量的、高质量的证据。因此,一方面,我国要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另一方面,要应当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即律师可以从检察机关得到起诉方获得的所有证据,这些证据不仅要包括有罪的证据,而且还要包括无罪的证据。
其次,要完善证据与证明责任制度。一是在面对定性、定罪有疑难或证据不足时,在实体上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和处理;二是要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排除非法取得证据的效力。三是在证明责任上,依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要归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且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对指控进行反驳的权利。
(二)完善辩护制度。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但却不是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出现的。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就与沉默权的关系来看,律师对嫌疑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侦查阶段,因为世界范围内侵犯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几乎全在这个阶段,我国更是如此。” 因此,除了落实好刑诉的有关规定外,我国律师帮助权应当扩大到: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到场,使嫌疑人充分理解沉默权的含义以及行使该权利的后果,以减少嫌疑人回答问题的思想压力;有权申请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 指导其回答警察的提问,并对警察的讯问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
(三)改革羁押管理机制。
在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最容易遭受来自于国家权力的侵害,因而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点环节。因此,笔者建议应该明确区分拘留、逮捕的实施与羁押这两种不同的职责许可权。首先要建立独立于侦查机关的羁押管理部门。即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须应当毫不迟疑地被送到一个独立的羁押管理部门。其目的是缩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控制时间,预防刑讯逼供的出现。其次,羁押的决定权要由具有中立性的法院专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羁押的公正性,才能保证羁押决定的合理性和标准的统一性。因此有必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的权力制衡,并合理规划权利相互制约的方式。
沉默权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在大多数国家的刑诉法和宪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里得到了普遍强调和维护。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大国,在各项法律制度上应当和国际接轨。所以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必要的选择。□
(作者单位: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注释:
慕宇 李海科. 浅论沉默权制度 . 甘肃农业 2004,(12):80.
申宏 申敏. 对“沉默权”与中国现实选择的理性思考.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14(1):47-48.
邹发云,任来保. 沉默权规则探微. 湖北法学 2001,19(5):146.
王宏璎.论沉默权的程序保障规则.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66):90.
刘燕. 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初探.淮南工业学院学报 2002, 4(3) :47.
参考文献:
[1]徐立忠.WTO条件下我国刑事侦察程序之完善.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4)
[2]唐娟.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限制.长春师范学院学报 2004,23(11) http://210.34.51.121/cjfd/mainframe.asp?encode=gb&display=chinese&navigate=
[3]施亚芬.浅析沉默权保障.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02, 4(2).
[4]马保卫.我国应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 皖西学院学报 2003,19(4).
[5]刘媛.我国应有限制地确立沉默权制度.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0.
[6]王国忠.刑事沉默权规则的立法构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
[7]龙宗智.英国限制刑事沉默权的措施.人民检察报 1998.
[8]宋炎辉.刑事沉默权确立的配套法律制度的确立.检察实践 2002.4.
[9]刘燕.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 淮南工业学院学报 2002,4(3).
[10]吕哲 陈瑞英.无罪推定原则研究.河北法学 2004,22(3).
[1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
[12]张海棠. 程序与公正.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5版.
[13]徐静村. 刑事诉讼前沿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4.
关键词 沉默权 意义 可行性 限制与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予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包含了下面内容:一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二是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三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四是被告人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意义表示。
一、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依法治国”的方略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制环境。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随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这个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大保障公民权利的力度,这是确立沉默权的大环境。
(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思想基础。
我国的民众由于受封建的“官本位”意识的影响,导致了国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维权意识较差。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越来越受到关注。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就是要求享有更多的权利、拥有平等的地位。而这些权利不仅包括实体上的,而且还包括了程序上的权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公众也开始关注起程序公正等法律问题,开始意识到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因此,基于保障人权的沉默权就日益受到关注,公众对于在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心理就日趋成熟。
(三)我国的法律规定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还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也就是当事人有陈述或不陈述的自由,即沉默与供述的自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这一公民基本权利,正是沉默权制度确立的根本依据。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个规定表明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得认定有罪,但有充分证据的也可以认定其有罪。这些规定都为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应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可以行使沉默权的范围。
沉默权可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阶段:
首先在侦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或者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讯问可以回答或者拒绝回答,陈述的内容或者拒绝回答的表示均应作出书面记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工作,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其次在庭审调查中,审判长可以要求被告人自愿选择沉默和供述。
此外,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本案外的犯罪行为有沉默权;在羁押期间有自由会见律师的权利;且在陈述时享有律师到场帮助的权利。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表示行使沉默权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就程序性问题而言,主要指侦查人员等对有关个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身份事项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如实回答的。
就实体性问题而言,包括有下列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在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兼有证人身份的;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衣服、车辆、住所或者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物品和痕迹,而其拒绝回答就该类事项所提讯问的;有人指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时犯罪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的;被告在法庭审判并经法官传唤让其辩护作证时,无正当理由不作证或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的。
(三)涉及特殊犯罪时沉默权的例外规则。
针对一些犯罪主观恶性强、犯罪智能化程度高、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危害到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活动。设置例外规则可以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据此,笔者认为,应当设定下列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1)恐怖犯罪;(2)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贪污贿赂案件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
三、沉默权行使的程序保障
对沉默权的程序保障与沉默权本身一样重要,是沉默权制度的固有组成部分。从法律程序上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保障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一)建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沉默权制度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证明案件的证据是确凿无疑的,证据的来源要可靠,证据的收集方式要合法,证据不充分要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辩护权等。这些都必须要有可靠的制度保证。
首先,要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取证要得到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许可,甚至还要征得被告人、证人等有关方面的同意,而侦查机关则利用国家强制力和先进技术获得大量的、高质量的证据。因此,一方面,我国要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另一方面,要应当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即律师可以从检察机关得到起诉方获得的所有证据,这些证据不仅要包括有罪的证据,而且还要包括无罪的证据。
其次,要完善证据与证明责任制度。一是在面对定性、定罪有疑难或证据不足时,在实体上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和处理;二是要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排除非法取得证据的效力。三是在证明责任上,依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要归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且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对指控进行反驳的权利。
(二)完善辩护制度。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但却不是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出现的。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就与沉默权的关系来看,律师对嫌疑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侦查阶段,因为世界范围内侵犯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几乎全在这个阶段,我国更是如此。” 因此,除了落实好刑诉的有关规定外,我国律师帮助权应当扩大到: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到场,使嫌疑人充分理解沉默权的含义以及行使该权利的后果,以减少嫌疑人回答问题的思想压力;有权申请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 指导其回答警察的提问,并对警察的讯问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
(三)改革羁押管理机制。
在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最容易遭受来自于国家权力的侵害,因而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点环节。因此,笔者建议应该明确区分拘留、逮捕的实施与羁押这两种不同的职责许可权。首先要建立独立于侦查机关的羁押管理部门。即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须应当毫不迟疑地被送到一个独立的羁押管理部门。其目的是缩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控制时间,预防刑讯逼供的出现。其次,羁押的决定权要由具有中立性的法院专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羁押的公正性,才能保证羁押决定的合理性和标准的统一性。因此有必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的权力制衡,并合理规划权利相互制约的方式。
沉默权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在大多数国家的刑诉法和宪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里得到了普遍强调和维护。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大国,在各项法律制度上应当和国际接轨。所以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必要的选择。□
(作者单位: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注释:
慕宇 李海科. 浅论沉默权制度 . 甘肃农业 2004,(12):80.
申宏 申敏. 对“沉默权”与中国现实选择的理性思考.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14(1):47-48.
邹发云,任来保. 沉默权规则探微. 湖北法学 2001,19(5):146.
王宏璎.论沉默权的程序保障规则.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66):90.
刘燕. 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初探.淮南工业学院学报 2002, 4(3) :47.
参考文献:
[1]徐立忠.WTO条件下我国刑事侦察程序之完善.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4)
[2]唐娟.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限制.长春师范学院学报 2004,23(11) http://210.34.51.121/cjfd/mainframe.asp?encode=gb&display=chinese&navigate=
[3]施亚芬.浅析沉默权保障.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02, 4(2).
[4]马保卫.我国应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 皖西学院学报 2003,19(4).
[5]刘媛.我国应有限制地确立沉默权制度.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0.
[6]王国忠.刑事沉默权规则的立法构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
[7]龙宗智.英国限制刑事沉默权的措施.人民检察报 1998.
[8]宋炎辉.刑事沉默权确立的配套法律制度的确立.检察实践 2002.4.
[9]刘燕.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 淮南工业学院学报 2002,4(3).
[10]吕哲 陈瑞英.无罪推定原则研究.河北法学 2004,22(3).
[1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
[12]张海棠. 程序与公正.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5版.
[13]徐静村. 刑事诉讼前沿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