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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午,从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获悉,在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重庆警方打击犯罪主业,充分发挥公安机关逆向监管作用,针对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肉、油、蛋、奶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进行查处,实施全环节、全链条摧毁打击。
据了解,近两年来,重庆市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一系列专项打假行动,极大震慑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破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70件,打击处理263人,发起全国集群战役8起,破获公安部督办案件25件。
制售假冒调味品 夫妻二人被判有期徒刑
2015年10月,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组织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对郑某、王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味精、鸡精案开展查缉行动,当场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生产窝点2个,扣押伪劣调味品20000余包、生产设备6套、原料20余吨。
经调查,自2013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郑某、王某等人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任何资质及授权的情况下,分别在沙坪坝、南川租赁民房作为生产窝点,从广东购进假冒三种知名品牌的包装材料,又从贵州等地购进伪劣调味品。
民警现场勘察发现,该生产窝点污水横流、蝇蚊乱舞,卫生条件极其恶劣,生产全程手工操作,未采取任何消毒及保洁措施。生产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节省成本,在用不同包装材料进行分装前,竟按一定比例在劣质调味品中掺杂散装食盐,然后以低于正品一半的价格对外销售。
犯罪嫌疑人郑某、王某等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还通过互联网发展生产伪劣调味品的下线,并向这些下线大量销售伪劣调味品的包材来赚取差价。所发展的这些下线利用这些假冒的调味品包材,使用同样的方法肆意生产销售伪劣调味品,形成“两级制假售假”的经销模式。由于价格便宜,售假网络涉及重庆、四川、广东、贵州等7个城市。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王某因犯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
白酒掺杂头痛粉成重庆首例行政拘留案
2016年,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组织潼南区公安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陈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处罚。这是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重庆市公安机关办理的首例行政拘留案件。
2016年1月6日,潼南区食药监分局、潼南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进行抽样检查。在“常春白酒经营部”25个批次的白酒抽样中,有10个批次检测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并在现场查获掺杂头痛粉的白酒3000余斤、未开封的头痛粉5000余包。
经查,自2014年5月以来,“常春白酒经营部”负责人陈某某为减轻顾客饮酒后的头痛症状,违规在白酒中添加了头痛粉(含对乙酰氨基酚成分)。
随后潼南区食药监分局吊销了该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潼南区公安局。经潼南区公安局深入调查,查明陈某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6项规定,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7日的决定。
据了解,近两年来,重庆市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一系列专项打假行动,极大震慑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破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70件,打击处理263人,发起全国集群战役8起,破获公安部督办案件25件。
制售假冒调味品 夫妻二人被判有期徒刑
2015年10月,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组织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对郑某、王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味精、鸡精案开展查缉行动,当场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生产窝点2个,扣押伪劣调味品20000余包、生产设备6套、原料20余吨。
经调查,自2013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郑某、王某等人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任何资质及授权的情况下,分别在沙坪坝、南川租赁民房作为生产窝点,从广东购进假冒三种知名品牌的包装材料,又从贵州等地购进伪劣调味品。
民警现场勘察发现,该生产窝点污水横流、蝇蚊乱舞,卫生条件极其恶劣,生产全程手工操作,未采取任何消毒及保洁措施。生产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节省成本,在用不同包装材料进行分装前,竟按一定比例在劣质调味品中掺杂散装食盐,然后以低于正品一半的价格对外销售。
犯罪嫌疑人郑某、王某等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还通过互联网发展生产伪劣调味品的下线,并向这些下线大量销售伪劣调味品的包材来赚取差价。所发展的这些下线利用这些假冒的调味品包材,使用同样的方法肆意生产销售伪劣调味品,形成“两级制假售假”的经销模式。由于价格便宜,售假网络涉及重庆、四川、广东、贵州等7个城市。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王某因犯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
白酒掺杂头痛粉成重庆首例行政拘留案
2016年,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组织潼南区公安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陈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处罚。这是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重庆市公安机关办理的首例行政拘留案件。
2016年1月6日,潼南区食药监分局、潼南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进行抽样检查。在“常春白酒经营部”25个批次的白酒抽样中,有10个批次检测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并在现场查获掺杂头痛粉的白酒3000余斤、未开封的头痛粉5000余包。
经查,自2014年5月以来,“常春白酒经营部”负责人陈某某为减轻顾客饮酒后的头痛症状,违规在白酒中添加了头痛粉(含对乙酰氨基酚成分)。
随后潼南区食药监分局吊销了该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潼南区公安局。经潼南区公安局深入调查,查明陈某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6项规定,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7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