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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系重庆市某资产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拍卖公司”)总经理。2002年,伍某某在重庆市桌区人民法院办理拍卖业务时认识了该法院执行庭执行员任某。伍某某当即请求任某介绍拍卖业务给其所在公司做,并表示事成之后会对其表示感谢。任某当时表示会尽量帮助。后任某在其承办的执行案中,两次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推荐伍某某所在的资产拍卖公司,并在合议庭评议中同意由该资产拍卖公司拍卖该案的资产。事成之后,伍以业务介绍费的名义两次给任某共计13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