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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大力宣扬企业文化,积极展现企业员工精神风貌和品味,提升企业在同行业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竞争力,往往给员工配发统一的服装,并要求员工工作时间统一着装。为员工统一配发工装既提高了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力度,又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也是劳动法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具体体现。但是在员工离职时,劳资双方因没有妥善处理好工装归还等有关问题,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屡见不鲜。尤其在销售服务、物流配送、轻工业加工等第三产业行业此类问题较为突出。
案情简介:申请人柳某某,某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2018年4月5日到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上班,2018年8月15日申请人离职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因两套工装是否归还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引发申请人要求多项诉讼请求。柳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请人补发其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15日工资9276元;要求被请人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15日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假期加班费18066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未按照法律规定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976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976元,以上四项共计55294元。
处理结果:在仲裁庭主持下,申被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案件做调解处理: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现金人民币9276元。二、申请人归还在被申请人工作时的两套工装。三、即日起申被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自收到《调解意见书》之后,申请人柳某某不得再以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在某房地产公司任置业顾问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经济权利,被申请人也不承担任何相关义务。
争议焦点:焦点一、员工离职时工装是否需要退还,甚至包括已经磨损或损毁的服装。
焦点二、员工在离职前工装一旦使用将不得退还,并将按原价支付用人单位购买工装的费用。
焦点三、工装是量身定做,员工在工作时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穿着在身,已经实现了工装的使用价值,也为用人单位创造了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离职时无需归还,也不需要折价赔偿。
焦点四、工装领取前已经签订协议,用人单位认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员工要么退还工装要么折价赔偿。
焦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关于工装问题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给员工发的工装,应当是无偿提供。员工在离职时应当退还工装,若是工装已经损毁,不管工装价格是否昂贵也不能做价赔偿,更不能让员工自已购买。
风险规避: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与员工就工装领取和着装要求等问题进行约定,并告知员工知晓。约定的协议内容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是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劳资双方因工装领取、着装和工装保养等问题引发各类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要树立正确的留人、用人观。“牛奔草处去,人往高处行”,员工离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合理流动的正常现象。用人单位要想留住离职员工不能靠扣押员工的錢物来挽留他们,折价赔偿工装费等做法也无异于螳臂挡车、无济于事。
3.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待遇体系让员工获得丰厚的薪酬,使员工自动产生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事业的成就感。用优秀的企业文化感染员工,用丰富多彩的文体生活增强企业的感染力和凝聚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可和认同。教育员工将自身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自觉融合,树立与企业同舟共济风雨同舟思想,通过辛勤的劳动创造价值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员工要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员工在企业当班时,按照公司要求规范穿着工装,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和人格魅力,最大程度维护企业良好形象。通过自己辛勤劳动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从公司领取属于自己的薪酬待遇,从而实现企业与个人共同发展。如果因种种客观原因不得已离职,离职时要主动把从公司领取的劳保物品包括工装等一并归还,并做好工作交接的相关手续。“来也清白、去也清白”,这是员工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底线要求。
案件启示:“好合好散、山不转水转”。员工离职时刻,劳资双方要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等原则,积极履行各方相关法定义务,相互配合交接好相关待遇结算和手续交接工作,彼此都要为对方留下善良、友好的一面。
案情简介:申请人柳某某,某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2018年4月5日到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上班,2018年8月15日申请人离职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因两套工装是否归还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引发申请人要求多项诉讼请求。柳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请人补发其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15日工资9276元;要求被请人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15日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假期加班费18066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未按照法律规定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976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976元,以上四项共计55294元。
处理结果:在仲裁庭主持下,申被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案件做调解处理: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现金人民币9276元。二、申请人归还在被申请人工作时的两套工装。三、即日起申被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自收到《调解意见书》之后,申请人柳某某不得再以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在某房地产公司任置业顾问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经济权利,被申请人也不承担任何相关义务。
争议焦点:焦点一、员工离职时工装是否需要退还,甚至包括已经磨损或损毁的服装。
焦点二、员工在离职前工装一旦使用将不得退还,并将按原价支付用人单位购买工装的费用。
焦点三、工装是量身定做,员工在工作时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穿着在身,已经实现了工装的使用价值,也为用人单位创造了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离职时无需归还,也不需要折价赔偿。
焦点四、工装领取前已经签订协议,用人单位认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员工要么退还工装要么折价赔偿。
焦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关于工装问题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给员工发的工装,应当是无偿提供。员工在离职时应当退还工装,若是工装已经损毁,不管工装价格是否昂贵也不能做价赔偿,更不能让员工自已购买。
风险规避: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与员工就工装领取和着装要求等问题进行约定,并告知员工知晓。约定的协议内容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是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劳资双方因工装领取、着装和工装保养等问题引发各类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要树立正确的留人、用人观。“牛奔草处去,人往高处行”,员工离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合理流动的正常现象。用人单位要想留住离职员工不能靠扣押员工的錢物来挽留他们,折价赔偿工装费等做法也无异于螳臂挡车、无济于事。
3.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待遇体系让员工获得丰厚的薪酬,使员工自动产生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事业的成就感。用优秀的企业文化感染员工,用丰富多彩的文体生活增强企业的感染力和凝聚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可和认同。教育员工将自身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自觉融合,树立与企业同舟共济风雨同舟思想,通过辛勤的劳动创造价值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员工要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员工在企业当班时,按照公司要求规范穿着工装,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和人格魅力,最大程度维护企业良好形象。通过自己辛勤劳动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从公司领取属于自己的薪酬待遇,从而实现企业与个人共同发展。如果因种种客观原因不得已离职,离职时要主动把从公司领取的劳保物品包括工装等一并归还,并做好工作交接的相关手续。“来也清白、去也清白”,这是员工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底线要求。
案件启示:“好合好散、山不转水转”。员工离职时刻,劳资双方要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等原则,积极履行各方相关法定义务,相互配合交接好相关待遇结算和手续交接工作,彼此都要为对方留下善良、友好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