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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意思联络难于认定的情况。就德日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而言,对共犯成立是否以意思联络为必要具有分歧。在我国,意思联络为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立法者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设立了“缓和区”,可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过往经历等主客观因素对主观明知进行综合判断。在认定受他人雇佣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人、话务员和“水房”是否成立诈骗共犯时,要严格贯彻“从严打击,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根据现有证据情况进行区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