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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央立法和传统的地方立法相比,区域立法具有自身特殊性,其缺少独立的立法机关和明确的立法程序,更多依托于地方立法合作.因此,协调机制是保证地方立法合作的关键.就京津冀而言,人大立法规划、年度计划的沟通协调是协同立法的重要基础和载体.与一般地方立法规划相比,由于涉及三方协调,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更为复杂.因此本文拟从立法规划、京津冀区域协调的角度进行理论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