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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国家整体的统治目标,因而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宏观语境中,在平衡司法运行内在规律与其所嵌入的政治场景之间,中国司法可能呈现出主动性、依赖性和群众性等特征。主动性是人民法院在既定法秩序内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参与,这是一种政策执行而非政策形成层面的主动;依赖性是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对外部组织的资源依赖;群众性则是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对群众路线的转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