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足球竞赛规则修改的必要性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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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现代足球竞赛规则演变及尽快修改的必要性和思路》中提出的问题与作者商榷,对该文将“现行裁判规则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与“裁判规则在判罚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作为规则修改必要性的立论基点,以及引入“鹰眼”、“净时间”、“双裁判”等的思路提出质疑。通过对规则本质特征和演变机制的梳理,认为规则修改不能以科技取代人,不能忽视足球“基因”,应遵循规则理念,彰显足球“个性”,并对规则修改的未来趋势提出建议。
  关 键 词:竞赛规则;现代足球;公平竞赛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3)03-0093-04
  足球竞赛规则作为现代足球发展与传播的重要环节倍受关注,经过近150年的探索与完善,已日渐被大众所熟知。然而,由于近些年赛场上不断发生因争议判罚影响比赛结果之事,令现行规则饱受争议。正因如此,众多学者谏言献策,力图让规则更加完善。这从最近在《体育学刊》上发表的《现代足球竞赛规则演变及尽快修改的必要性和思路》一文(以下简称《必要性和思路》)中即有所显露[1]。虽然从该文中感受到作者的足球理论修养,以及对现代足球发展趋势的判断有较高的水平,尤其是对规则修改思路有独特的见解。但是,笔者对《必要性和思路》中规则修改必要性和修改思路不能苟同。
  1 对“现代足球竞赛规则尽快修改的必要性”立论的质疑
  1.1 规则并非是“抱残守缺、顽固不化”
  《必要性和思路》一文是从诸多误判现象推理出规则有缺陷,认为规则较长时间没有改动,导致与足球比赛发展失衡,且面对误判无能为力,推出规则“顽固不化、抱残守缺”的结论,之后提出减少人为判断、约束个人因素的修改思路。笔者认为将这样的论述作为“规则尽快修改的必要性”之立论失之偏颇。首先,每年3月国际足球理事会(IFAB)都在苏黎世召开讨论、修改规则的会议。有时是更改规则条文,如2011年更改了替补名单人数,由7人增加为12人;有时是完善规则解释,如2006年明确了红黄牌适用的对象与区域。其次,该文对国际足联的评判也略显主观。国际足联对待规则没有“霸道的甩出天条并禁止讨论、拒绝变更”,这从历年来国际足联修改规则的事实是可以得到印证的。
  1.2 现行裁判规则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吗?
  首先,该文数次出现的“裁判规则”是一个不够严谨的用词。裁判是规则内容之一(足球竞赛规则的第5章和第6章的标题是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裁判是执行规则的人,既可以视为工作内容,也可以代表从事这类工作的人。此处的“裁判规则”就像“法官法律”一样,因概念从属关系不一而显得不知所云。笔者分析后认为作者可能是指裁判执法工作。
  其次,国际足联《公平竞赛准则》对公平竞赛有全面而准确的解读,包括公平竞争、努力争胜、遵守规则、尊重他人、传播足球文化、捍卫足球名誉等等[2]。“现行裁判规则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的断言,一方面源于对裁判工作的偏见。作为一项工作,裁判执行规则,引导比赛,是规则赋予的职责。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误,只要不是主观意愿,应予以宽容和理解。“误判是足球魅力的一部分”并非是布拉特“固步自封”对“冤假错案”的辩护,而是表达“如同犯规客观存在一样,误判也是客观存在”的态度。误判与违背公平竞赛没有必然逻辑关系,只有那些践踏公平竞赛原则而产生的“误判”才应遭人唾弃的。另一方面源于对“公平竞赛”的片面理解,即突出公平竞赛的“计量”而忽视公平竞赛的“本源”。公平竞赛是一种理想,是一种以求善为先的价值观。
  再次,规则从未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相反,一直都在遵循公平竞赛原则。如果“现行裁判规则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观点成立,那么与文中所述规则具有“对等、自由、比赛秩序”的人文精神特征自相矛盾了,因为这些都属于公平竞赛原则的范畴。
  1.3 判罚出现争议是裁判工作曲折性发展的表现
  《必要性和思路》在“判罚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中从“手球犯规”、“假摔”、“越位进球”、“进球得分”4个方面论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裁判判罚问题的主要症结。这4类问题因涉及得失分而成为敏感话题,也是衡量裁判水平的关键因素。诸多判罚争议现象的背后,是对判罚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迫切呼唤,但以这样的呼唤作为规则修改必要性的理由则显得牵强。首先,规则对“手球犯规”、“越位”、“假摔”及“进球得分”都有非常明确地界定和解释。例如规则规定“球员故意用手或臂部与球接触的行为”将视为手球犯规,IFAB决议中以“球速、距离、移动”等因素解读故意手球与否的条件。其次,出现判罚争议的原因主要是“未看到”和“理解不同”,“上帝之手”就属于未看到。合理冲撞与不合理冲撞的界限、故意手球与无意手球的区别、“假摔”与“真摔”的判断,往往因理解不同、认知不同,会有不同的判罚。例如“假摔”主要有3种形式:“未接触主动摔”、“正常接触夸张摔”、“主动接触制造摔”。即使裁判距离、角度都合适,也会发生因理解不同出现“判罚争议”。因争议判罚而产生对裁判工作的异议,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不是规则自身,而是裁判在执行规则中缺乏对规则的解读和对比赛的阅读,是事物曲折性发展的表现。
  2 对“足球竞赛规则修改思路”的质疑
  2.1 “鹰眼”不适合足球比赛
  首先,破坏了比赛的流畅性,没有体现规则精神。以南非世界杯英德之战为例,当英格兰的兰帕德射门后,全队都在质疑球可能已经越过球门线了,提出使用“鹰眼”来判断,而德国队守门员已手抛球发动快速反击,且经过几次传递后正形成射门机会。此时,裁判员鸣哨中止比赛,接受英格兰队的申请。接下来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球进了,可由德国队中场开球继续比赛;第二种情况球没进,怎么办?怎么恢复比赛?那一时刻的攻守态势已因 “鹰眼”的介入而“灰飞烟灭”。即使等到死球时再提出使用“鹰眼”,这一时段发生的犯规、红黄牌、进球等有效吗?这样的规则焉是追求公平?又怎能体现“促进技战术发展”的规则精神?其次,有悖于规则的传播理念。IFAB所确定的关于足球竞赛规则修改原则中渗透着强烈的传播“密码”:“通过实现竞赛规则的理解与应用的一致性,保证人们无论是在世界杯决赛的赛场上还是在地方公园的球场上,都能以相同的方式运用它”[3]。也就是说,如果“鹰眼”被写入规则,意味着所有正式比赛都应设置“鹰眼”。欧足联主席普拉蒂尼曾说,如果在欧冠赛场引入“鹰眼”设备,在78个球场使用鹰眼技术的费用是3 200万欧元,而5年后会增加到5 400万欧元[4]。高昂的成本会令大多数正式比赛望“鹰眼”而兴叹,而且也会成为规则传播的“绊脚石”。第三,当“鹰眼”解决了棘手的“进球与否”难题之后,越位、手球等争议判罚也会期盼“鹰眼”来明辨是非。最终,“鹰眼”替代肉眼,电子设备成为裁判,足球场也将沦为锱铢必较的功利场。可以说,足球比赛因“鹰眼”介入而缺失“人性”,着实是一件拣了芝麻丢了西瓜的事。   2.2 “双裁判”不适合足球比赛
  国际足联早在1999年就曾试验“双裁判”。当年意大利杯赛中桑普多利亚与博洛尼亚的比赛就试行了“双裁判”,由罗塞蒂和帕帕雷斯塔担任裁判员。结果,由于两名裁判员判罚尺度不一,导致球迷向场内丢弃杂物,比赛被迫提前终止。“双裁判”执法最终因未获得预期效果而被国际足联否决。国际足联认为,“双裁判”执法,不仅不能减少罚球区内的误判,而且因对规则理解不尽相同,在执法中经常会出现判罚尺度不一,如对合理冲撞、有利条款等识别与运用。不利于裁判员控制、引导比赛,也让球员、观众无所适从。
  2.3 “净时间”不适合足球比赛
  比赛结束前最后一秒射门,其他队员可以触碰吗?守门员可以扑救吗?如果可以,那就不代表比赛结束;如果不可以,那势必造成比赛双方在最后几分钟拼命保持控球权,在最后一秒(至少理论成立)射门。当球员和球迷注视着球轻飘飘慢悠悠地滚向球门时,那种对进球或不进球的期待,是多么怪诞的场景。2001年阿根廷世青赛,裁判因“时间终了”,将阿根廷的角球直接进球“吹掉”。“按照规则条文判罚没错,但‘球在空中时不能随意结束比赛’的规则精神没能很好的体现”[5]。事后这成为探讨判罚“艺术性”的经典战例。可见,若实行“净时间”,类似的尴尬会让足球比赛的精彩性大打折扣。
  2.4 “合议庭”、“陪审团”等机构不适合足球比赛
  其一,对规则解读因人而异,判罚尺度因赛事性质不同而各异,就像英超的判罚尺度很难适用于中超,成人比赛的判罚尺度不适用于青少年等。这样的机构只会让判罚更难统一。其二,一旦实施“讨论”,球员干什么?观众干什么?比赛因“合议”而停摆,实属足球的无奈。如果球员受到自认为的“侵犯”,都可以质疑裁判,提出由合议庭裁决,那裁判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当值判决不是最后判决”,会导致裁判不顺利、比赛不流畅、观众不满意。
  3 足球竞赛规则的本质特征与演变机制
  3.1 规则的本质是特殊的群体规范,更是价值追求
  首先,足球竞赛规则是一种人为设计的规则。它规定了比赛场地、比赛时间及比赛装备的要求;规定了犯规、越位、进球与否的标准,使得足球运动区别于其他项目。同时,规则是以约定为基础,用禁止的方式约束竞赛各“角色”的言行,以保障更多参与者的安全与自由。规则倡导“Fire Play”,但只要求参与足球竞赛的人必须遵守,违反规则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可见,规则本质是以人为设计为前提,是以技术规则为基础,以道德规则为指引,以维持竞赛秩序,保证竞赛顺利进行为目标的群体规范。
  其次,规则存在与发展的最根本因素是“鼓励竞争”和“追求公正”,前者是“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的超越,是规则内在、本质的内容;后者属“道德理性”,对竞争实施“理性立法”,是规则的外在形式,二者共同构成规则的本质功能。规则所直陈的规范内容仅仅是它的字面含义,而“应该如此、不允许如此、否则受罚”等规范语句所真正宣扬的内在精神却不能直陈式的描述[6]。所以,规则不仅应视为技术层面的规范与制约,更应视为以工具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理性的追求。相对与国外联赛人仰马翻却比赛照旧而言,国内联赛“一碰就倒、倒了不起”却屡见不鲜。究其内因,是工具理性强势而价值理性失落使然。
  3.2 规则的演变始终突出“人”的主体性
  规则起源于对现代足球的规范,发展于竞技足球的传播,成熟于职业足球的浪潮。规则自诞生以来字数有限,改动不多,变化不大,但始终将“保护运动员的安全、使双方对等公平地进行比赛、避免比赛中非体育行为的产生、促进技战术尤其是进攻战术的发展和提高比赛的观赏性”[7]视为修改原则。从1863年第一部足球规则问世以来,国际足联从未停止过对规则的修改与完善。1925年修改越位规则,直接带来“WM”阵型的诞生与流行;1970年设立红黄牌制度,促进现代足球国际化推广;1997年调整守门员持球限制,提高比赛有效时间;2003年加大严惩“假摔”、“肘击”等职业性犯规的力度,净化比赛环境等等。同时,规则修改也有争议,也有反复。1996年国际足联通过了执行“突然死亡法”的决议,但在2004年欧洲杯之前让该条文“突然死亡”。再如,过去的比赛中领先的球队往往采用守门员与后卫频繁传接球延误比赛时间,不仅令对方无奈,而且让观众反感。国际足联为了提高比赛有效时间,数年内连续修改规则,明显地改变了“垃圾”比赛时间对足球运动的消极影响。可见,国际足联对待规则修改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而是基于对现代足球发展现状进行理性的分析、谨慎的试验、慎重的实施。
  洞察近150年规则演变历程,可归纳出3点规则演变机制。第一,始终突出“人”的主体性,始终保持裁判员作为场上唯一权威的制度设置。主张面对误判,需要像对待球员失误一样的宽容,从规则精神及价值观中获取理解。第二,始终突出“改良”与“创新”。比如“越位”,由最初时“攻方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就是越位(1875年)”到1895年“攻方有3名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就是越位”,再到1925年“攻方有两名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就是越位”,再到现规则中“仅仅处于越位位置不是越位”,不断推动着足球技战术的发展。第三,始终突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足球竞赛追求精彩与确保公平的关系问题,与法律中效率与公正孰为优先的问题相似。“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3.3 规则的修改应防止两种倾向
  第一种倾向是“科技”取代“人”。无论是“鹰眼”,还是“净时间”,都是忽视“人”,夸大“科技”的表现。科技对于竞技体育是一把“双刃剑”,竞技体育应借助科技,而不应依赖科技。半个世纪以来,将科技引入足球比赛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国际足联否决了已通过实验的高科技项目,例如带有芯片的足球等。其理由是,高科技确实能判定球进门与否、出界与否、越位与否等等,但是,不能保证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比赛场上,都能使用这种高科技手段,规则的普遍性得不到保证[8]。   第二种倾向是足球“基因”的消失。源于英国户外运动的现代足球,流淌着以“骑士精神”和“保守思想”为核心的“Fire Play”血液[9]。强调的是一种道德规范,追求的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公平竞争,蔑视一切欺骗、侮辱和暴力行为。虽然“地球村”种类繁多的竞技项目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已习以为常,但有着历史积淀、文化底蕴的现代足球之所以被誉为“世界第一运动”[10],就在于坚守“个性”。规则可以修改,但不能以“基因变异”为代价。
  展望规则修改的未来,不仅应提高比赛观赏性,还要保证球员的身体健康。因近些年球员猝死现象频发使IFAB修改了“替补队员”的规定,替补名单人数已由7人改为12人,可见,“增加替补人次”已成规则修改趋势之一。规则修改还应体现判罚更加公正与合理,如“球门线裁判”的试验,有效遏制了罚球区内假摔、拉扯等隐蔽性犯规的发生。设置“球门线裁判”能让判罚更加公正合理。此外,为突出结果的不确定性,规则应努力营造在展现球员实力的基础上,增加竞赛结果偶然性的制度环境,就像“点球决胜”一样,能促使球员积极地参与比赛和不遗余力地追求卓越,达到一种“美妙的、结果不定的紧张(Sigmound Loland.Fair Play,2002)”。
  国际足联修改规则时没有“顽固不化、抱残守缺”的做法,有的只是理性、慎重、谨慎的态度。的确,争议判罚一直困扰着规则,但,当进球与否、越位与否、出界与否、犯规与否、时间终了与否都由“科技”裁定时,那是足球的勃兴还是足球的消亡?修改规则,不仅应看到规则的弊端,分析争议判罚背后的深层原因,更要理解规则的理念,阅读规则字面背后的文化追求。当我们对“Fire Play”有更深刻的解读时,当我们对“通过身体的教育”[11]有更深刻体会时,当我们俯瞰规则近150年演变历程时,对于修改规则便会有更接近规则之“道”的思路与举措。规则对于一项运动的忠诚,不仅体现了这项运动的“个性”,而且还是这项运动赖以生存的土壤。规则对现代足球而言,是一种理想、一种价值观、一种生存方式,更是一种信仰。虽然我们看问题“理念、视角、知识结构不同”,但至少应在遵循足球规律,尊重足球个性的前提下摆事实、讲道理、集思广益、求同存异。在这个基点上探讨规则的修改,才是一件有价值的学术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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