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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中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