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法律的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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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的一个父亲,为让孩子考上大学,买了一辆自行车,但还没送到孩子手里就丢了。因担心无法兑现承诺,他就偷了一辆,很快被抓。民警得知这一情况后,不但没有立案拘留,还凑钱给他买了一辆新自行车,最后只作出简单的行政处罚。原因是“因为没有主观恶性,只是特定情况下偶尔犯了轻罪”。
  法律如何定
  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要积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法律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
  在法律范围内要积极实施
  虽然已触犯刑法,但可能是轻微犯罪,或事后得到被害人谅解,今后可能不予起诉,或通过和解从宽处理。这就是目前的创新司法活动——刑事和解制度。为了化解社会矛盾,要积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法律里适用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专家怎么看
  @张军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对于加害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从宽处罚。有很多人会问:这会不会沦为变相的“花钱买刑”?司法机关应明确哪些可以进入和解,哪些不能;还要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防止被告人进一步违反法律,迫使被害人接受和解,造成进一步的侵权和司法不公。新增刑事和解程序,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刘平(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心理学会会员)执法过程中的流程很重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一个基本准则,然而人毕竟不是机器,很多时候执法者需要在标准化与人性化之间求得平衡。对于犯法,没有统一的答案,执法者若是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做出更为贴心的处置,显然更能赢得人心。只有让百姓真正感觉到“我们真正关心你”,才能赢得百姓的尊重与支持。
  网友说什么
  @流浪人间 虽然执法的标准很重要,可是人不是机器,有血有肉有感情。这位父亲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也不是刻意为之,而是为了完成对于孩子的一个承诺,这一点十分可贵。《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和解程序,正是法律人情味的最佳体现。
  @王霞 在很多猝不及防的时候,人们常会有一念之差:一念善起,或者恶从胆边生,如果有人拉一把,结果兴许会截然不同。这位父亲触犯法律,但不入罪,是因为比较轻,所以可以人性化处理。犯法不等于就要入罪和受刑,有些初犯且没造成后果的,应该可以教育受戒。民警们定罪和处置得非常有道理,这正是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解程序的有效利用。也许就缘于这一念善起,不仅拉住了这位父亲走向歧途的脚步,更可能挽救了一个家庭。我想,这位父亲会把这种感激和善意,传递给孩子家人,以及身边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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