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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 ,中宣部、统战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民委、宗教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通知》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出版物应掌握的原则 ,出版物的内容 ,涉及重要问题的审批程序以及印刷、发行等事宜作了明确的规定 :(1)所有出版单位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出版物中严禁出现违反政策、法律和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2)供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经书、典籍和教义、教规等印制品 ,宗教团体可同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