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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清包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主要承担了建筑工程中的劳务承包。长期以来,“清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地位未得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清包人”与雇工之间拖欠报酬纠纷、工伤纠纷时,由于对“清包人”的内涵、法律地位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在适用法律上不统一,导致审理结果上存在差异。因此,对“清包人”的内涵及法律地位进行界定的探讨很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