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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规定,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