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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柏凌撰文((P2P平台信用异化模式的风险与法律评价》指出,纵观国内P2P平台的问题,信用缺失是产生金融诈骗、企业跑路、市场坍塌的主要原因。在诚信经济建设持续开发的年代,互联网金融不能走得太快。其交易的无边界性与虚拟性,对法规和监管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因此维护信用体系是P2P平台控制的核心,P2P平台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当更大程度地构建于行为人不披露、违规披露、错误披露与交易行为相关信息的事实基础之上,控制平台信息披露严重违法有可能摧毁信用体系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