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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越来越强,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作为理性经济人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发生冲突,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虽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众望所归,也起到了实际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在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现实方面仍然存在难题。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保护
鉴于全国统一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低为10元,加之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免除了仲裁申请的费用,劳动者打官司的成本大幅下降,《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给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很多劳动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关于劳动争议和仲裁和诉讼数量越来越多,这也说明了在现实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很好的得到保护,下面我将浅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我们所说的劳动者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们日常生活中对劳动者的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霍菲尔德曾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必须要在关系中寻找”,当我们谈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也不例外,必须要放在关系中来考察。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就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劳动者相对的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从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来看,劳动者很显然的是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依赖者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机会而生存,所以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生存和日常生活基本人权非常重要,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对劳动者采取倾斜性保护的策略。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内容非常广泛,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二、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但是不代表我国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完善,目前我国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还有很多难题,现状不容乐观。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并没有很好的得到落实,地方关于劳动关系的“立法”层出不穷,且与国家的规定有出入,地方法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某些条款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相冲突,而地方法院一般都会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而采用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我国目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了,但是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仍然需要完善。制度先行是对任何领域进行规范的必要和首要的条件。在法律层面,劳动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就业服务、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救济制度四大方面,就业服务、劳动关系、救济制度,国家立法层面相继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而对于社会保障层面的完整的专门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却姗姗未到,至今难产。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系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的法律,也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体现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的人文价值关怀的制度保障。“因此劳动者和社会都迫切期盼《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同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除了完善法律层面的规定外,关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文件的完善也是必须的,但是完善的前提必须是依法完善,下位法不能超越或者违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1]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蔑视,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种主要依靠市场竞争生存的理性经济体,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方面是相互冲突的,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有时候不得不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劳动工时、工作环境、人身安全甚至是妇女劳动者的生育结婚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三、如何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好坏是一个国家对劳动者人权 保护的重要反应。另一方面,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劳动权 涉及了人权的所有层次,是人权研究的重要方面和内容。”[2]劳动权是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部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也非常重要,更好的保障劳动权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所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弥补我国现状的不足。
首先,我们应该完善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统一国家及地方总的立法思想和基础,尽量减少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性法律冲突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基本保证,劳动合同还为经营者营造了良好的竞争氛围,所以我们不能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出错误的解读,比如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权益,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出发点,目的是构建一个和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使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同时,《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范了五种社会保险,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我们应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其次,应该扩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目前我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全面,尤其是对妇女劳动者的生育权,哺育权的保护还十分欠缺。
再次,要加强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力度。劳动部门具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检查监督职能,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键。“我们应该重视劳动部门作用的发挥,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权力,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劳动部门的检查监督应该全面及时,要避免形式主义,尽量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交纳到工资的发放的整个过程纳入监督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增加违法成本,加大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惩罚力度。”[3]
最后,国家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使劳动者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时候勇于和用人单位作斗争。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法律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参考文献:
[1]李俊丽.《当前形势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难题及其分析》
[2]房素素.《浅析我国劳动权的完善》.《法制与经济》2011年3月总第269期
[3]谢锦华.《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江苏非公有制经济劳动保障研究》
作者简介:
马梦丹,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研究生。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保护
鉴于全国统一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低为10元,加之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免除了仲裁申请的费用,劳动者打官司的成本大幅下降,《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给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很多劳动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关于劳动争议和仲裁和诉讼数量越来越多,这也说明了在现实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很好的得到保护,下面我将浅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我们所说的劳动者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们日常生活中对劳动者的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霍菲尔德曾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必须要在关系中寻找”,当我们谈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也不例外,必须要放在关系中来考察。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就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劳动者相对的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从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来看,劳动者很显然的是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依赖者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机会而生存,所以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生存和日常生活基本人权非常重要,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对劳动者采取倾斜性保护的策略。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内容非常广泛,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二、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但是不代表我国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完善,目前我国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还有很多难题,现状不容乐观。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并没有很好的得到落实,地方关于劳动关系的“立法”层出不穷,且与国家的规定有出入,地方法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某些条款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相冲突,而地方法院一般都会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而采用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我国目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了,但是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仍然需要完善。制度先行是对任何领域进行规范的必要和首要的条件。在法律层面,劳动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就业服务、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救济制度四大方面,就业服务、劳动关系、救济制度,国家立法层面相继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而对于社会保障层面的完整的专门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却姗姗未到,至今难产。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系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的法律,也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体现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的人文价值关怀的制度保障。“因此劳动者和社会都迫切期盼《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同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除了完善法律层面的规定外,关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文件的完善也是必须的,但是完善的前提必须是依法完善,下位法不能超越或者违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1]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蔑视,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种主要依靠市场竞争生存的理性经济体,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方面是相互冲突的,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有时候不得不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劳动工时、工作环境、人身安全甚至是妇女劳动者的生育结婚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三、如何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好坏是一个国家对劳动者人权 保护的重要反应。另一方面,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劳动权 涉及了人权的所有层次,是人权研究的重要方面和内容。”[2]劳动权是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部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也非常重要,更好的保障劳动权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所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弥补我国现状的不足。
首先,我们应该完善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统一国家及地方总的立法思想和基础,尽量减少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性法律冲突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基本保证,劳动合同还为经营者营造了良好的竞争氛围,所以我们不能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出错误的解读,比如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权益,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出发点,目的是构建一个和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使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同时,《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范了五种社会保险,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我们应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其次,应该扩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目前我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全面,尤其是对妇女劳动者的生育权,哺育权的保护还十分欠缺。
再次,要加强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力度。劳动部门具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检查监督职能,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键。“我们应该重视劳动部门作用的发挥,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权力,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劳动部门的检查监督应该全面及时,要避免形式主义,尽量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交纳到工资的发放的整个过程纳入监督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增加违法成本,加大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惩罚力度。”[3]
最后,国家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使劳动者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时候勇于和用人单位作斗争。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法律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参考文献:
[1]李俊丽.《当前形势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难题及其分析》
[2]房素素.《浅析我国劳动权的完善》.《法制与经济》2011年3月总第269期
[3]谢锦华.《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江苏非公有制经济劳动保障研究》
作者简介:
马梦丹,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