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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7]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制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