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RTAs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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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世界各地出现了形式多样的区域贸易安排(RTAs)。由于加强和完善WTO对RTAs的调整对于防止区域性经贸集团之间可能出现的歧视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分析WTO法律框架关于RTAs的现行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发挥WTO在规范RTAs的构建和运行方面应有的作用,推动RTAs不断丰富和完善多边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等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GATT/WTO中有关RTAs现行的规定及其缺陷,提出完善WTO框架中有关RTAs制度时应考虑的几个问题,并就RTAs对全球经贸规则发展的影响进行展望。
  
  GATT/WT0有关RTAs的规定
  
  GATT体系中的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GATTl947最初目标是试图通过实施普遍性最惠国待遇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但与此同时GATT又必须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诸多贸易优惠例外继续存在。与RTAs;~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个重要例外就是第24条有关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例外以及为了构建这二者所达成的临时协定的例外。
  关税同盟的定义规定在第24条第8款(a)项中:“(a)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单一关税领土替代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以便(i)对于同盟成员领土之间的实质上所有贸易或至少对于产于此类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有必要,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下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及(ii)在遵守第9款规定的前提下,同盟每一成员对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实施实质相同的关税或其他贸易法规。”
  自由贸易区的定义规定在第24条第8款(b)项中:“(b)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领土之间实质上所有有关产自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有必要,按照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下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为了保证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符合GATT所期望的目标,第24条对此类RTAs的构建规定了几个条件。特别是这种RTAs应当有助于贸易在同一组内成员领土之间更自由地流动,而与此同时对与组外非成员领土的贸易不会出现壁垒。换句话说,区域一体化即RTAs应当补充多边贸易体系的不足而不应当对它产生威胁。
  首先,为了实现这些目标,GATT规则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构建规定了标准。这些标准可以概括为三类:(1)深化区域内部贸易自由化的承诺;(2)与非成员方的贸易保持中立,(3)透明度。为了符合第一个标准,要求贸易自由化涉及“实质上所有”的贸易。成员方所给予的优惠贸易只在特定部门中受到限制。
  其次,第24条第5款规定,关税同盟或者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应导致在第三国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存在更高的壁垒。
  再次,关于透明度,第24条第7款(a)项要求任何决定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通知其他成员并向他们提供其所建议的区域安排的详细内容。这将包括消除内部壁垒和在关税同盟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内,建立共同外部壁垒的计划和时间表。各方寻求获得实施协定的法律和程序方面、所涉经济、贸易规模、和衡量协定与相关规则的一致性等方面的信息。1996年2月6日,WTO总理事会下设立了区域贸易委员会,其目的是对区域小组进行审查,并评价他们是否与GATT的规则保持一致。
  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对第24条进行广泛的讨论,各方签署了《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the Interpretationof Article XXlV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这—谅解的文本试图澄清和加强对新设立或扩大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进行审查,并评价其对第三方产生影响的标准和程序。此外,该谅解还在有关领土范围内的区域或当地政府或行政当局所采取的措施方面,对缔约方的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
  在GATT中有关哪些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需要评估以及对管制有效睦提出疑问的规定在解释方面尚存在争论。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在审查第24条规定的协定时需要获得一致同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GATT在规范优惠贸易区的增长方面缺乏效率。GATT规则虽然看起来不完善,但当其允许区域安排发展时,作为一种模式,它们为国际监督提供了一些措施和对这一进程进行了管制。
  第24条的一个主要缺点是,该条被设计用来解决的是关税同盟的构建,而不是关税同盟的实施。第24条的文本为各小组的设立规定了纪律,但该条对关税同盟或者自由贸易区与GATT之间的运行关系或此判、组在其建立后相互之间的运行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缺乏规定。
  
  GATT框架关于“授权/培植条款”(The“Enabling Clause”)的规定
  由于调整区域协定的GATT法律框架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法律框架的发展进程中,特别重要的是《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协定》(the Agreement on 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urableTreatment,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这一协定于1979年在GATT东京回合中达成。这一协定很重要,因为该协定承认对发展中国家有利或互利的关税和非关税优惠待遇而具有作为世界多边贸易框架的一项永久性的法律特色。第1款和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
  “1.虽然总协定第1条做出了规定,缔约方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而毋须将此类待遇授予其他缔约方。2.第1款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c)欠发达缔约方为了相互削减或取消关税以及,根据由缔约方全体为了相互降减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其相互进口的产品所达成的区域或全球安排。”
  该条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优惠安排。然而,当将上述规定与GATT第24条结合起来看时,就可看出这一“授权/培植条款”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投资等。
  
  GATS中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
  由于GATT只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所以上述条款仅适用于货物的优惠贸易。关于允许服务一体化的类似规定体现在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在GATS之前,服务并非由国际经贸法律框架进行调整。GATS第 5条在对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双边或诸边协定中,规定了GATS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该条在结构和目的上类似于GATT第24条。GATS第5条承认国家之间经济一体化的好处。该条肯定并保障这种一体化,而不管这类一体化是如何构建的。GATS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只要此类协定:
  “(a)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并且(b)规定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a)项所涵盖的部门,在参加方之间通过以下方式不实行或取消第17条意义上的实质上所有歧视:(i)取消现有的歧视性措施,和/或(ii)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第5条进一步规定,“在评估第1款(b)项下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时,可考虑该协定与有关国家之间更广泛的经济—体化或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服务贸易的协定应当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CTS)。服务贸易理事会(CTS)可以决定是否将该协定提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议——与GATT第24条规定的协定通知不同的是,这类审议是选择性的而非强制性的。然而,为了保证透明度,GATS成员被要求公开其所有—般适用的措施和设立国家咨询窗口,对于其他成员的信息咨询请求有义务做出答复。
  
  RTAs的深层一体化超出了WTO规则框架
  现代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贸易政策不再仅仅是关于边境贸易的措施。尽管如此,现行的GATT/WTO框架仍然局限于其调整的范围。直到乌拉圭回合,该框架仍然局限于调整货物贸易,而且作为初步的尝试,该框架才扩展到服务贸易的调整。许多协定超出了GATT/GATS在经济合作方面规定的要求。浅层一体化与深层一体化之间通常有明确的区分,“深层”一体化指的是超越国境的政策。最近几乎所有RTAs的深层一体化特色都超出了WTO规则。
  这些RTAs有时被称作“GATT+”(“WTO+”)协定。由于这些协定常常具有区域属性,区域贸易安排(RTAs)这种更宽泛的专业术语被用来概括这些关系。最新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的特色之一就是它们具有综合性。它们不仅涵盖了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的降减和取消,而且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内容如投资规则、知识产权等。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活动并非由WTO项下的协定或者其他国际义务来调整,RTAs的成员方是否就这些关系的调整达成协定由其自行决定,例如,许多经济合作协定还包含了外商直接投资的规定。GATT很少有关于投资的规定,现有的规定局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框架不是很完善,所以,成员方是否就本区域达成贸易安排享有大得多的自由决定权。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安排只对其成员适用。于是日益增多的RTAs增加了通过这些特殊的体制所实施的贸易政策法规的不一致性风险以及贸易伙伴间的歧视。并且,随着RTAs数量日益增多和重复交叉,同一国家内不同的贸易规则和条款的同时并存会成为常见的一大特色。这种缺乏一致性会严重阻碍正常的贸易流向,因为贸易方为了符合多套贸易规则,并应对随之出现的官僚机构将会导致其成本增加这一客观事实。许多这样的安排还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又会出现潜在的竞争性争端解决程序。
  此外,RTAs对贸易便利即消除技术和管制障碍的强调如同对待贸易自由化一样。在某种程度上这类措施只适用于其成员,他们也可能造成歧视。面对眼花缭乱的不同标准、原产地规则和争端解决程序,商业交易可能会倾向于忽视这些贸易体系——主张消除人们所编织的散乱的规则网。零乱冲突的区域规则、标准和原产地规则风险正在成为新的贸易“隔墙”。
  
  关于GATT/WT0框架中RTAs制度的完蕾
  
  随着RTAs的不断增多将会出现一个具有不同规则和法规,且相互之间规则迥然不同的区域经贸规则网络。因此,对RTAs需要制定新的指南,而且这一指南应当普遍推行GATT的透明度、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并适用于整个国际经济贸易领域。正如上面所阐述的,现行WTO框架局限于调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这些规则也局限于调整区域贸易集团的构建,但不适用于其运行,即使在其有限的适用范围内,现行的规则在约束RTAs的形成方面也不是很有效。新的规则需要涵盖RTAs新出现的问题,这些规则还需要确保不仅仅是RTAs的构建而且还应包括RTAs的运行不会导致歧视,亦即RTAs必须保持对新成员的开放准入。因此,在完善WTO框架中有关RTAs制度时,我们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协调并统一RTAs原产地规则
  每个RTA制定了其各自的原产地规则,这些规则相互矛盾且常常产生各种冲突。这些有冲突的原产地规则日益增多,大大提高了商业交易的成本并延长了进出边境的办理时间。原产地规则会阻碍贸易网络和制造型合营企业的设立,而且不正当地限制了贸易多样化的第三国来源。对原产地规则进行协调并采用共同的方法建立简明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对于实现RTAs的贸易自由化和透明度是很有必要的。
  
  制定并实施RTAs开放准入条款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RTAs的批评一般集中于其歧视性。要避免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开放准人条款”即允许非成员方加入现行的RTAs而实现。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FTAs试图包含的一些最低条款和条件,很难适用于合作方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及与新合作方的关系。如果FTAs确实意在量身订做以免除合作各方各自敏感的部门,则其对于其他方的开放准人就不可能轻易适用。如果FTAs旨在成为多边自由和开放贸易的踏脚石(Stepping Stones)则应注意遵循以下二个原则:(1)必须真正地将RTAs构建成可供进一步开放的区域集团而不是对特定区域利益的量身订做(“开放俱乐部原则”);和/或(2)应包括这样的具体条款即确保利益能以最惠国为基础得以相应地延伸和扩大(“多边化原则”)。
  
  RTAs既要规定通知义务又要加大其透明度
  通知与透明度是二个相互紧密交织的问题。要实现透明度,就应当对RTAs的通知提出要求。从透明度的利益考虑,RTAs的文本应当可以公开获得,至少在协定达成后应当可以尽快获得。APEC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部长们注意到需要加大RTAs中的透明度,并且,为了扩大透明度,部长们批准了一个新的报告,对确保经济地分享他们自2005年起收集到的有关RTAs的信息进行了规划。
  
  RTAs应妥善处理“新出现”的问题
  如上所述,RTAs引用越来越多的“非GATT/GATS”问题的法规,并在 注重贸易自由化的同时越来越集中于贸易便利即消除技术和法规壁垒。在一定程度上,经济关系不受多边框架的调整,成员方可以自由地协商决定调整其相互关系问题的框架协定。随着RTAs数量的增多,由于相互缺乏一致性,贸易商为了遵守各种交易规则而增加成本的事实,清楚地表明缺乏这种一致性可能会严重阻碍正常的贸易流向。为了保证这些规则不会导致贸易壁垒,有必要建立调整这些活动的全球规则体系。
  
  RTAs应防止潜在的争端解决程序的竞争
  RTAs中许多区域安排都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在贸易争端的解决程序方面会存在潜在的竞争。一套散乱的贸易与投资争端解决体系会导致争端方无所适从。此外,由于争端解决机制只对其成员提供,这也会产生歧视问题。而且,不同类型的争端经过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会产生各种差异。
  
  RTAs对WT0发展的影响
  RTAs对于WTO框架内新规则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RTAs在对自由贸易的要求方面大大拓展了WTO协定规定的范围。这些RTAs对其成员方相互之间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以及这种经贸合作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对于WTO尚未调整的领域,成员方在发展其相互间的RTAs规则中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以非歧视为基础所建立的WTO规则体系可能会被千差万别的复杂的区域性和多边的规则网络所取代;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同一规则使贸易各方为了符合多套贸易规则而导致的贸易成本的激增可能会严重阳碍正常的贸易流向而导致贸易扭曲。
  在考察WTO规则框架演变过程中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下列协定所捞演的角色:现行的RTAs、诸如APEC这类国际实体、“软法”指南即“非拘束性投资原则”、以及为了区域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RTAs/FTAs)的最佳实施所达成的各种协定。随着WTO成员数量的增多以及成员间差别的日渐增大,在多边层面上就调整WTO规则进行谈判已日益困难。许多问题已在通过纳入区域贸易协定的范围来处理,因此,“区域贸易安排”范围内谈判所达成的规则应当被视为多边框架发展的潜在先例。
  对于上述背景和目标需要各成员方积累更丰富的经验,所以,在一定的“操作空间”内,仍然存在诸边的、区域的以及其他非普遍性的实验。区域的和其他非普遍性的协定因此得以作为更为广泛地适用的协定的先例。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活动并不受WTO项下协定的调整,或者说也不受其他国际义务的约束,RTAs的成员方可以自主达成其相互间的协定以调整其相互间的关系。虽然如此,这些“新”规则不仅对RTA的成员很重要,而且还可能对多边规则的发展具有影响。
  包含调整这些关系规则的RTAs的日益增多,所谓的“GATT plus”RTAs,有助于推动这些领域内国际规则的发展。虽然在RTAs内达成的规则只对RTAs(如双边或诸边协定)的成员具有拘束力,但是在这些框架内发展形成的规则可能对WTO内多边规则的发展有所贡献。区域贸易协定能够对规则制订提供新的方式并且会起到通往多边协定之路中“踏脚石”的作用。在《多哈宣言》中,成员方同意就RTAs与WTO的关系进行审查,并对这些协定在促进贸易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予以适当的注意。该宣言规定谈判的目标应在于澄清和改进现行WTO适用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中的纪律和程序。谈判应当考虑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问题。需要对基本的指南原则予以发展以便对RTAs的主流政治压力能够按这样的渠道进行疏导,即在将潜在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把风险降到最低。
  总之,为了保证RTAs不会成为完善非歧视性多边体系的障碍,经济区域化进程必须在WTO规则和纪律的范围内实施。在完善WTO框架中有关RTAs的规则时需要保证新的制度和规则不仅适用于RTAs的构建而且要保障在RTAs的运行方面不会产生歧视。
  (作者单位: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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