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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业务规模扩张,短期行为严重,违规经营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同时也损害了保险公司自己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本文认为其制度根源在于保险公司产权制度的不完整与界定不清晰及由此导致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而引入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将有助于建立保险公司清晰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最终促使其自觉地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致力于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
一、保险公司经营与治理:产权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及其在公司制改革中的地位
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各种代理问题的一种机制,是关于投资者如何保护其资金投入不受侵犯的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孙永祥,2003)。其主要目标是为了解决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他代理问题,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共同构成公司治理体系,使经理人员在内部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与外部市场的威胁和压力下,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工作,从而实现有效解决所有者——管理者代理问题的最终目标(李维安、曹廷求,2005)。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深化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股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又是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
公司治理结构的典型特征表现为:股东作为剩余索取者,通过投票选出董事会,再由其选择经理人,经理人收入一般由薪金、奖金、利润分成和股票期权构成,并拥有对企业日常运作的决策权·债权人收取合同收入,一般没有投票权。但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便拥有了对企业的控制权。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深化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股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又是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
(二)国有保险公司产权结构评析
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独特的合约性质,要求保险公司治理不仅要考虑股东和客户的利益,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更应考虑整个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和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保险公司不仅是价值创造者,更应是社会福利和繁荣的贡献者,但目前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导致保险公司价值创造动力的弱化,而且为整个保险业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伏下危机。
通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将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创造条件。但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最终还取决于股权多元化改革的深度。目前,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改革的股权结构安排方面带有普遍性的观点是实行国有控股制。国有控股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便于操作,改革阻力小,体制转化成本低等方面。但从长远看。国有控股制难以满足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的条件,很难实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彻底的公司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转换。
1、国有控股制的经营者选择机制没有实现根本转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制上市公司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的选择权仍掌握在国有资本的代表——政府官员手中,而不是由真实的资本所有者行使。政府官员有权选择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却不为其选择承担风险。
2、国有控股制无法解决经理人的长期激励问题。根据上述现代企业理论,利润分享权是使拥有控制权的经理人采取恰当行动的最好激励。而现行体制下,国有控股制的剩余索取权归国家所有,这使经理人缺乏足够的动力经营管理好企业,而常常导致经理人的短期行为和过度在职消费行为。
3、国有控股制使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功能弱化,难以有效发挥。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政府官员并不是根本和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因此,他们没有足够的激励对经理人进行积极的监督,并适时地对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这将直接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
4、国有控股制不能最终解决改制后公司政企不分的问题。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干预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务,是理所当然的。国家和政府作为拥有控股权的股东要干预企业重大事务同样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国家的股东权利是由某些部门的政府代表来行使,这就从体制上决定了政企不可能分开,也不可能象真正意义上的股东那样,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企业状态变化来行使这种干预与约束的权力(聂正安,2001)。
总之,国有股占控股地位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使保险企业难以按照现代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治理结构难以有效运作,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也难以保障。
二、保险业产权制度创新路径选择:引入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
简单地上市或引入多个国有法人股东虽然可以促成股权多元化,但达不到改善治理结构的目的。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引人战略投资者,重建控制权结构,真正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使其走向理性化经营轨道。一个合理的选择就是引入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
民营保险公司在产权制度上的优势及我国保险业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都为民营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二十几年的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就是国家在制度运行内外部条件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放松行政管理,减少政府干预,逐步在产权边界上退让,在产权界定上不断退出,引入市场机制,逐步退出市场的过程。因此,我国金融保险改革的深入必将迫使政府在效率与控制力者之间做出偏向于效率的选择,这就意味着引人民营资本的时机已经成熟,从而促进国有保险公司的民营化进程,保险业产权安排多元化的过程。
(一)我国民营保险公司具备明晰的产权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化是现代保险公司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股份制是现代保险公司主要的公司治理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产权是完全没有任何行政权力介入的经济权利,保险公司产权也不是一经确定就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转让的。通过产权交易、转让,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起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为所有投和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理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制度基础,并通过这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既给予人们不断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的激励,又形成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的自我约束,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提高保险公司运行绩效和保险资源配置效率。
民营保险公司采取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制,产权界定明晰且多元化,并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分权式的决策管理制度,从而能充分地调动公司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了保险公司发展动力。民营保险公司建立了既激励相容,又能够产生自我约束机制的产权制度,从而建立了其在根本制度上的优势,可以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由弱变强,由小变大。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成就民营保险公司的崛起和快速发 展
随着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导向的逐步确立,政府逐步降低了保险市场进入许可,保险市场逐步向民营资本和外资开放,相继成立了一些非国有新兴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并以其快速的发展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对国有保险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带来了市场竞争的活力,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保险市场的发展绩效。但从市场结构上看这种影响还不够大。中国人保和人寿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国有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业中的规模过大,市场垄断程度太高,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与经济市场化、多元化发展发生了明显的冲突。
但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和导向不可逆转。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保险业产权的国有垄断程度将不断下降,更多的民营资本、外资将不断进入,保险业产权多元化将不断加快。更多的民营资本的进入,更多的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不仅可以完善我国保险组织体系,而且可以打破保险业现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实现保险产权安排多元化,促进我国保险业竞争格局的形成和发展,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保险公司以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使其产生改进效率和进行机制转换的动力,从而加快我国保险业改革步伐,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民营保险公司可以增强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竞争力
在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中,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取向、深度、广度和战略选择等基本取决于政府的意愿和能力(朱俊生、齐瑞亲,2003)。虽然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有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情况最终会发生改变,但只要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和改革过程总体上还是集权的,则政府主导型的保险制度变迁方式就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在保险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国家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并不是完全依照制度均衡与否和需求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进行制度创新,而是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保险制度的供给仍取决于对国家效用函数中的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
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可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效率,但在国家或政府效用函数中,这一效率的提高是以国家对保险资源控制力的削弱和部分丧失为代价的。因而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与否及其在保险业中的地位关键取决于国家在效率提高与保险控制力部分丧失之间的权衡。在没有内外部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政府仅在效率与控制力之间做有限度的替代。当政府一旦受到来自内外部竞争者的挑战时,它会为安全和控制力牺牲效率,但不会为效率而放弃控制力。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最初放权让利式改革的能量已释放完毕。金融控制成本、制度成本不断增大,理性的政府开始考虑这种制度控制成本的承受力,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经济主体的风险和保险意识及需求不断增强。这些都为我国保险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和包括产权制度的制度创新创造出越来越充分的条件。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保险业对内、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金融保险国际化、经济一体化必将改变我国金融保险制度相对封闭运行的状况。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动摇政府在金融保险制度创新中的垄断地位,迫使其将重点从金融控制力转移到效率上来。因此,在当前的改革和制度背景下。国有保险公司产权安排民营化改革的时机在日渐成熟。
三、结论及其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关于国有保险公司与私营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绩效的比较研究,由于我国保险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才刚刚开启,民营资本进入还不久,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历史也比较短暂。民营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否总体优于国有保险公司,目前还缺乏充分的实证证据支持,国内对此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都还比较少。保险公司治理与一般公司治理有何特殊性,如何在融合公司治理和金融保险理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建立广为接受的保险公司合理的产权制度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历史传统与保险公司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关联性,这些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如何影响保险公司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选择、架构等问题都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和拓展性研究。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
一、保险公司经营与治理:产权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及其在公司制改革中的地位
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各种代理问题的一种机制,是关于投资者如何保护其资金投入不受侵犯的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孙永祥,2003)。其主要目标是为了解决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他代理问题,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共同构成公司治理体系,使经理人员在内部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与外部市场的威胁和压力下,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工作,从而实现有效解决所有者——管理者代理问题的最终目标(李维安、曹廷求,2005)。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深化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股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又是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
公司治理结构的典型特征表现为:股东作为剩余索取者,通过投票选出董事会,再由其选择经理人,经理人收入一般由薪金、奖金、利润分成和股票期权构成,并拥有对企业日常运作的决策权·债权人收取合同收入,一般没有投票权。但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便拥有了对企业的控制权。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深化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股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又是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
(二)国有保险公司产权结构评析
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独特的合约性质,要求保险公司治理不仅要考虑股东和客户的利益,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更应考虑整个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和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保险公司不仅是价值创造者,更应是社会福利和繁荣的贡献者,但目前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导致保险公司价值创造动力的弱化,而且为整个保险业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伏下危机。
通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将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创造条件。但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最终还取决于股权多元化改革的深度。目前,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改革的股权结构安排方面带有普遍性的观点是实行国有控股制。国有控股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便于操作,改革阻力小,体制转化成本低等方面。但从长远看。国有控股制难以满足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的条件,很难实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彻底的公司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转换。
1、国有控股制的经营者选择机制没有实现根本转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制上市公司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的选择权仍掌握在国有资本的代表——政府官员手中,而不是由真实的资本所有者行使。政府官员有权选择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却不为其选择承担风险。
2、国有控股制无法解决经理人的长期激励问题。根据上述现代企业理论,利润分享权是使拥有控制权的经理人采取恰当行动的最好激励。而现行体制下,国有控股制的剩余索取权归国家所有,这使经理人缺乏足够的动力经营管理好企业,而常常导致经理人的短期行为和过度在职消费行为。
3、国有控股制使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功能弱化,难以有效发挥。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政府官员并不是根本和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因此,他们没有足够的激励对经理人进行积极的监督,并适时地对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这将直接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
4、国有控股制不能最终解决改制后公司政企不分的问题。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干预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务,是理所当然的。国家和政府作为拥有控股权的股东要干预企业重大事务同样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国家的股东权利是由某些部门的政府代表来行使,这就从体制上决定了政企不可能分开,也不可能象真正意义上的股东那样,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企业状态变化来行使这种干预与约束的权力(聂正安,2001)。
总之,国有股占控股地位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使保险企业难以按照现代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治理结构难以有效运作,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也难以保障。
二、保险业产权制度创新路径选择:引入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
简单地上市或引入多个国有法人股东虽然可以促成股权多元化,但达不到改善治理结构的目的。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引人战略投资者,重建控制权结构,真正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使其走向理性化经营轨道。一个合理的选择就是引入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
民营保险公司在产权制度上的优势及我国保险业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都为民营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二十几年的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就是国家在制度运行内外部条件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放松行政管理,减少政府干预,逐步在产权边界上退让,在产权界定上不断退出,引入市场机制,逐步退出市场的过程。因此,我国金融保险改革的深入必将迫使政府在效率与控制力者之间做出偏向于效率的选择,这就意味着引人民营资本的时机已经成熟,从而促进国有保险公司的民营化进程,保险业产权安排多元化的过程。
(一)我国民营保险公司具备明晰的产权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化是现代保险公司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股份制是现代保险公司主要的公司治理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产权是完全没有任何行政权力介入的经济权利,保险公司产权也不是一经确定就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转让的。通过产权交易、转让,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起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为所有投和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理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制度基础,并通过这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既给予人们不断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的激励,又形成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的自我约束,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提高保险公司运行绩效和保险资源配置效率。
民营保险公司采取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制,产权界定明晰且多元化,并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分权式的决策管理制度,从而能充分地调动公司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了保险公司发展动力。民营保险公司建立了既激励相容,又能够产生自我约束机制的产权制度,从而建立了其在根本制度上的优势,可以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由弱变强,由小变大。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成就民营保险公司的崛起和快速发 展
随着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导向的逐步确立,政府逐步降低了保险市场进入许可,保险市场逐步向民营资本和外资开放,相继成立了一些非国有新兴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并以其快速的发展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对国有保险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带来了市场竞争的活力,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保险市场的发展绩效。但从市场结构上看这种影响还不够大。中国人保和人寿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国有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业中的规模过大,市场垄断程度太高,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与经济市场化、多元化发展发生了明显的冲突。
但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和导向不可逆转。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保险业产权的国有垄断程度将不断下降,更多的民营资本、外资将不断进入,保险业产权多元化将不断加快。更多的民营资本的进入,更多的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不仅可以完善我国保险组织体系,而且可以打破保险业现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实现保险产权安排多元化,促进我国保险业竞争格局的形成和发展,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保险公司以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使其产生改进效率和进行机制转换的动力,从而加快我国保险业改革步伐,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民营保险公司可以增强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竞争力
在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中,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取向、深度、广度和战略选择等基本取决于政府的意愿和能力(朱俊生、齐瑞亲,2003)。虽然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有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情况最终会发生改变,但只要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和改革过程总体上还是集权的,则政府主导型的保险制度变迁方式就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在保险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国家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并不是完全依照制度均衡与否和需求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进行制度创新,而是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保险制度的供给仍取决于对国家效用函数中的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
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可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效率,但在国家或政府效用函数中,这一效率的提高是以国家对保险资源控制力的削弱和部分丧失为代价的。因而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与否及其在保险业中的地位关键取决于国家在效率提高与保险控制力部分丧失之间的权衡。在没有内外部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政府仅在效率与控制力之间做有限度的替代。当政府一旦受到来自内外部竞争者的挑战时,它会为安全和控制力牺牲效率,但不会为效率而放弃控制力。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最初放权让利式改革的能量已释放完毕。金融控制成本、制度成本不断增大,理性的政府开始考虑这种制度控制成本的承受力,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经济主体的风险和保险意识及需求不断增强。这些都为我国保险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和包括产权制度的制度创新创造出越来越充分的条件。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保险业对内、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金融保险国际化、经济一体化必将改变我国金融保险制度相对封闭运行的状况。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动摇政府在金融保险制度创新中的垄断地位,迫使其将重点从金融控制力转移到效率上来。因此,在当前的改革和制度背景下。国有保险公司产权安排民营化改革的时机在日渐成熟。
三、结论及其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关于国有保险公司与私营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绩效的比较研究,由于我国保险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才刚刚开启,民营资本进入还不久,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历史也比较短暂。民营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否总体优于国有保险公司,目前还缺乏充分的实证证据支持,国内对此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都还比较少。保险公司治理与一般公司治理有何特殊性,如何在融合公司治理和金融保险理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建立广为接受的保险公司合理的产权制度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历史传统与保险公司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关联性,这些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如何影响保险公司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选择、架构等问题都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和拓展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