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人格权的立法虽然还没有完善的形成,但呼吁之声已经达到了炽热的程度,怎样能把人格权的立法构建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也成了在民法学界的关注焦点之一。本文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进行了深切的思考,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从而对人格权立法在本土化的模式构建这一问题上提出了针对性的整体构思,希望对人格权立法模式的构建在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情况下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格权;本土化模式;立法
一、引言
在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当中,民法是作为一个基本法的形式存在的,同时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特殊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它的独立归类的法律纷纷出台的情况下,起草制定一部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历史潮流的人格权相关的法律是法学界共同的意愿和期盼,由于在人格权立法的归属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所以在谈及立法模式的构建之前,对于人格权的本质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人格权的定义与其制度的起源、发展
当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的来龙去脉的时候就必然要对这件事物有一个概念上的了解,由此才能把握其内在的含义,而后结合实际进行思考判断。何为人格权?基尔克在其1895年完成的著作《德国司法》中阐述道:“一个主体可以支配其人格必要组成部分的权利就是人格权。”自从这个概念提出之后,人们对于其中的含义以及确定性的追问就没有休止,对于人格权的整体概念与其必要性,一些学者就对此展开了尤为激烈的讨论。
关于人格权的制度,在远古时期就已经存在。比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都对人格权有着虽属粗劣但在当时尚有所价值存在的相关条例。
经由历史的嬗变,人格权也在不同的时期发生着变化和进步,其中法国的《人权宣言》,德国的《民法典》,以及在20世纪初期的《瑞士民法典》等,都在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逐渐的完善[1]。
三、通过对比立法理念由此产生的启示
法国对人格的理解是“天赋人权”,德国的理解是“权利主体”,而《瑞士民法典》则和德国的立法思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皆对“人”这一主体缺少了相应的重视与关怀,而在各国对人格权立法的问题上都没有在正面提出从人的角度出发的赋权性规定之因素,当然,这也不是说人格的权利就因此而显得不重要了,原因就在于这些对法典的编纂者在设置人格权的时候没有把人格权的立法独立成编,而是在整体的法律体系上进行了设置,故此造成了在实际应用上的某些缺陷,按照他们的这种设置理念来看的话,就把人格的权力归入到了带有宪法性质的权利当中,自然就有很大的局限因素。
而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深切的在各国法典的体系结构和价值的取向问题上做出明确的判断,来寻找对“人”应当有密切关注的一个态度所在。
四、在我国有关人格权的现有状态
现阶段,针对于我国的这种人格权利的保护最主要的还是经过《民法通则》来实现的,重点要说明的是在《民法通则》的第五章第四节的98条—105条的相关内容,即单独的把人身权给列了出来,比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健康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等项权利,在民事权利这一领域得到了创新的发展,这个内容也已经完全优越于在传统大陆法上的立法体例。另外在第六章中还对侵害民事责任做出了相对应的举措规定,而在2010年7月1日时我国又开始实施了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对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我国人格权的保护体系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2]。
五、哪种立法模式更适用于我国的人格权立法的构建框架
关于人格权如何在民法典中归属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民法学界的学者所激烈讨论的问题,即:一是把人格权在侵权法内进行规定;二是将人格权纳入主体制度之中;三就是把人格权的立法单篇独立。对于否认将人格权单篇独立的原因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归结:第一个原因就是把自然权利“天赋”化,也就是说人格权是由上天来赋予的,神圣而不可剥夺的,不能由宪法在内的实定法来进行对此规定,不然就是对人格权利的一种轻视[3]。
第二个原因是把人格权认为是宪法层面上的权利而不是司法层面上的权利,对人格权的司法化加以否认和批评。
第三个原因是从黑格尔的权利角度作为一个出发点,也就是认为“人是不能行使一项对自身权利的”,从而对人格权进行了否定。既然没有了人格权的存在,那么以义务和权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也就不能成立,如此一来以法律关系作为划分依据的民法典体系人格权独立基础的理论也就自然不能成立。
我国在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经济、社会都有着很大的提高和发展,对于民法保护的观念也逐渐的深入人心,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也体现了当今我国的核心价值观。在目前看来,我国的有关人格权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应当从宏观上让民法典的制定得以适应现时的发展潮流,必须深入“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要把构建人格权的理念与人文的关怀相融合起来,事实是当今的需求也正是如此,人格权的地位日益的开始上升,已经和财产权形成了并驱的权利关系,在我国的现行状况下把人格权独立成编对整体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及丰富人格权理论的内容都有着重要的帮助和促进意义。
六、结语
对于我国的民法典的制定来说,不管是从现阶段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还是从在未来发展的中国人格权所占的地位来说,把人格权单篇独立是将来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个相当大的内容,也是一个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这样可能会给我国传统的一些民法的理论带来大大小小的冲击,但从新的时代的变化方向、人格权的实际保护目的以及我国民法典构建的完整性层面上来说,把人格权作为一个独立的篇章模式构建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J].法学研究,2010(4).
[2]张新宝.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J].法学论坛,2009(7).
[3]程小泉,肖北庚.论人格权的性质[J].求索,2009(4).
【关键词】人格权;本土化模式;立法
一、引言
在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当中,民法是作为一个基本法的形式存在的,同时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特殊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它的独立归类的法律纷纷出台的情况下,起草制定一部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历史潮流的人格权相关的法律是法学界共同的意愿和期盼,由于在人格权立法的归属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所以在谈及立法模式的构建之前,对于人格权的本质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人格权的定义与其制度的起源、发展
当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的来龙去脉的时候就必然要对这件事物有一个概念上的了解,由此才能把握其内在的含义,而后结合实际进行思考判断。何为人格权?基尔克在其1895年完成的著作《德国司法》中阐述道:“一个主体可以支配其人格必要组成部分的权利就是人格权。”自从这个概念提出之后,人们对于其中的含义以及确定性的追问就没有休止,对于人格权的整体概念与其必要性,一些学者就对此展开了尤为激烈的讨论。
关于人格权的制度,在远古时期就已经存在。比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都对人格权有着虽属粗劣但在当时尚有所价值存在的相关条例。
经由历史的嬗变,人格权也在不同的时期发生着变化和进步,其中法国的《人权宣言》,德国的《民法典》,以及在20世纪初期的《瑞士民法典》等,都在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逐渐的完善[1]。
三、通过对比立法理念由此产生的启示
法国对人格的理解是“天赋人权”,德国的理解是“权利主体”,而《瑞士民法典》则和德国的立法思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皆对“人”这一主体缺少了相应的重视与关怀,而在各国对人格权立法的问题上都没有在正面提出从人的角度出发的赋权性规定之因素,当然,这也不是说人格的权利就因此而显得不重要了,原因就在于这些对法典的编纂者在设置人格权的时候没有把人格权的立法独立成编,而是在整体的法律体系上进行了设置,故此造成了在实际应用上的某些缺陷,按照他们的这种设置理念来看的话,就把人格的权力归入到了带有宪法性质的权利当中,自然就有很大的局限因素。
而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深切的在各国法典的体系结构和价值的取向问题上做出明确的判断,来寻找对“人”应当有密切关注的一个态度所在。
四、在我国有关人格权的现有状态
现阶段,针对于我国的这种人格权利的保护最主要的还是经过《民法通则》来实现的,重点要说明的是在《民法通则》的第五章第四节的98条—105条的相关内容,即单独的把人身权给列了出来,比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健康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等项权利,在民事权利这一领域得到了创新的发展,这个内容也已经完全优越于在传统大陆法上的立法体例。另外在第六章中还对侵害民事责任做出了相对应的举措规定,而在2010年7月1日时我国又开始实施了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对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我国人格权的保护体系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2]。
五、哪种立法模式更适用于我国的人格权立法的构建框架
关于人格权如何在民法典中归属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民法学界的学者所激烈讨论的问题,即:一是把人格权在侵权法内进行规定;二是将人格权纳入主体制度之中;三就是把人格权的立法单篇独立。对于否认将人格权单篇独立的原因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归结:第一个原因就是把自然权利“天赋”化,也就是说人格权是由上天来赋予的,神圣而不可剥夺的,不能由宪法在内的实定法来进行对此规定,不然就是对人格权利的一种轻视[3]。
第二个原因是把人格权认为是宪法层面上的权利而不是司法层面上的权利,对人格权的司法化加以否认和批评。
第三个原因是从黑格尔的权利角度作为一个出发点,也就是认为“人是不能行使一项对自身权利的”,从而对人格权进行了否定。既然没有了人格权的存在,那么以义务和权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也就不能成立,如此一来以法律关系作为划分依据的民法典体系人格权独立基础的理论也就自然不能成立。
我国在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经济、社会都有着很大的提高和发展,对于民法保护的观念也逐渐的深入人心,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也体现了当今我国的核心价值观。在目前看来,我国的有关人格权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应当从宏观上让民法典的制定得以适应现时的发展潮流,必须深入“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要把构建人格权的理念与人文的关怀相融合起来,事实是当今的需求也正是如此,人格权的地位日益的开始上升,已经和财产权形成了并驱的权利关系,在我国的现行状况下把人格权独立成编对整体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及丰富人格权理论的内容都有着重要的帮助和促进意义。
六、结语
对于我国的民法典的制定来说,不管是从现阶段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还是从在未来发展的中国人格权所占的地位来说,把人格权单篇独立是将来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个相当大的内容,也是一个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这样可能会给我国传统的一些民法的理论带来大大小小的冲击,但从新的时代的变化方向、人格权的实际保护目的以及我国民法典构建的完整性层面上来说,把人格权作为一个独立的篇章模式构建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J].法学研究,2010(4).
[2]张新宝.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J].法学论坛,2009(7).
[3]程小泉,肖北庚.论人格权的性质[J].求索,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