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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留学市场中,由于合同问题中介和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占到50%以上,主要责任在于核心内容不明确,虚假承诺。因此留学申请人在面对合同时应努力作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
2004年4月28日,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为此,本刊记者就如何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专访了具体负责留学中介监管工作的教育部国际司教育涉外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谈到:
一
教育部新出台《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核心是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费出国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提供咨询信息、入学申请、办理签证以及交费等几部分。针对这些环节,教育部新出台的《合同范本》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重点着眼于解决在这些环节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如针对留学院校的信息真实性问题,合同的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必须真实。中介机构应如实介绍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如实介绍留学层次(属于就学或读取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以及留学类别属学历还是非学历教育。针对收费问题,合同的第三条在中介服务费方面特别预留了空格,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可自行商定并填入中介服务费包括哪几项内容、合计数额以及支付方式。针对留学当事人能否按期入学等问题,合同的第五条规定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可商定并填入取得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的具体时间以及到期不能取得录取通知书的退费问题。针对材料真实性问题,合同的第九条规定留学当事人向中介机构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应合法、真实、有效。针对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双方争议最大的违约责任及退费问题,合同的第13条至第19条详细规定了因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各自原因造成违约的种种情形下,分别应负的违约责任及退费情况。
二
留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最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选择合同主体时,应选择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合法中介机构。目前市场上仍有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在从事留学中介活动,由于这些机构本身是非法的,留学当事人与之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难免受骗上当。因此留学当事人要注意鉴别合同主体,也就是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其次,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留学当事人要客观了解有哪些主要环节,并且将这些环节上将涉及到的自身利益写入合同条款内。比如,拟留学的国外院校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留学当事人首先要明确国外院校的资质情况。中介机构应与国外院校签署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同时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留学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应查验上述情况。
三
留学当事人在交纳费用时,还要注意下列问题:首先,留学当事人应在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部分中写明应交纳的费用都由哪几项及其合计金额和支付方式。
其次,中介机构如果让留学当事人将中介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留学当事人应注意了解该帐户是中介机构的帐户而非其个别工作人员的帐户。如果中介机构让留学当事人将申请院校的学费汇入指定帐户,留学当事人应设法了解该帐户是该院校的帐户而非中介机构的帐户。
再次,留学当事人交纳一切费用都应索要正式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如中介机构代留学当事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中介机构应向留学当事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
同时在遇到与中介机构订立补充协议时心里也要清楚,补充协议的效力等同于正式合同。一般来说,中介机构订立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后可以规避风险。如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留学当事人不能按期入学时可以免责、或者不能为留学当事人申请到预定的学校而申请到别的学校时可以免责等。留学当事人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协议,以免落入某些中介的文字陷阱。
五
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另一种是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种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4月28日,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为此,本刊记者就如何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专访了具体负责留学中介监管工作的教育部国际司教育涉外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谈到:
一
教育部新出台《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核心是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费出国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提供咨询信息、入学申请、办理签证以及交费等几部分。针对这些环节,教育部新出台的《合同范本》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重点着眼于解决在这些环节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如针对留学院校的信息真实性问题,合同的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必须真实。中介机构应如实介绍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如实介绍留学层次(属于就学或读取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以及留学类别属学历还是非学历教育。针对收费问题,合同的第三条在中介服务费方面特别预留了空格,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可自行商定并填入中介服务费包括哪几项内容、合计数额以及支付方式。针对留学当事人能否按期入学等问题,合同的第五条规定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可商定并填入取得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的具体时间以及到期不能取得录取通知书的退费问题。针对材料真实性问题,合同的第九条规定留学当事人向中介机构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应合法、真实、有效。针对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双方争议最大的违约责任及退费问题,合同的第13条至第19条详细规定了因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各自原因造成违约的种种情形下,分别应负的违约责任及退费情况。
二
留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最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选择合同主体时,应选择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合法中介机构。目前市场上仍有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在从事留学中介活动,由于这些机构本身是非法的,留学当事人与之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难免受骗上当。因此留学当事人要注意鉴别合同主体,也就是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其次,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留学当事人要客观了解有哪些主要环节,并且将这些环节上将涉及到的自身利益写入合同条款内。比如,拟留学的国外院校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留学当事人首先要明确国外院校的资质情况。中介机构应与国外院校签署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同时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留学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应查验上述情况。
三
留学当事人在交纳费用时,还要注意下列问题:首先,留学当事人应在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部分中写明应交纳的费用都由哪几项及其合计金额和支付方式。
其次,中介机构如果让留学当事人将中介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留学当事人应注意了解该帐户是中介机构的帐户而非其个别工作人员的帐户。如果中介机构让留学当事人将申请院校的学费汇入指定帐户,留学当事人应设法了解该帐户是该院校的帐户而非中介机构的帐户。
再次,留学当事人交纳一切费用都应索要正式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如中介机构代留学当事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中介机构应向留学当事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
同时在遇到与中介机构订立补充协议时心里也要清楚,补充协议的效力等同于正式合同。一般来说,中介机构订立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后可以规避风险。如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留学当事人不能按期入学时可以免责、或者不能为留学当事人申请到预定的学校而申请到别的学校时可以免责等。留学当事人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协议,以免落入某些中介的文字陷阱。
五
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另一种是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种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