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理论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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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家豁免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其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限制豁免理论主要有四种理论基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出台明确将限制豁免论确立下来。近年来我国学界在此问题的研究上有一些新的发展。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相关立法在《公约》制定后也应当有所转变,方能进一步适应国际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内涵
  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其含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国家豁免是一国的行为与财产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约束的多种情况;包括国家本身、国家代表和有关的行为者的某些行为不受他国惩罚的多种可能,比如国家元首的豁免、外交与领事的特权和豁免。狭义的国家豁免则仅仅指国家及其财产的诉讼豁免,是国家在跨国的诉讼中享有优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权。①
  在国家豁免理论方面,长期存在两大相互对立理论。一种是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理论而主张的绝对豁免,即任何国家间相互平等,一国不得向另一国主张管辖权。此理论在早期得到絕大部分国家的支持。然而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增多,国家以私主体身份与他国进行商业性行为也越来越频繁。传统绝对豁免论受到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后来逐渐发展出限制豁免论,即国家如以私主体出现,其豁免将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商业性行为。《公约》也确立起限制豁免原则,因此传统绝对豁免理论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变窄,限制豁免论成为主流。
  二、限制豁免的理论根据
  19世纪绝对豁免理论在国际法理论界一度占据支配地位,到后来支持限制豁免理论的人越来越多,逐渐与之前理论分庭抗礼。限制豁免确立明显优势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表现在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两个重要世界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在战后对限制豁免理论的一贯支持。时至今日,限制豁免理论已经成为学界主流,绝对豁免理论日益被动摇瓦解。
  对于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通常包括国家双重行为理论、领土管辖例外论、当事人平等论、以及法的支配原则论。双重行为理论认为国家的域外行为可以被分为两类: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实践中这两种行为则被分为我们熟知的传统上从事的政治、军事、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和经济、贸易等由私主体从事的行为,国家豁免应只及于前一类行为而不是后一类。这种理论的局限性在于其分类存在较大人为性,缺乏国际法上的法律根据,且各国千差万别,国家行为难以统一具体分类标准。
  领土管辖域外论认为国家豁免是领土管辖原则的一个例外,强调领土管辖的前提性和国家豁免的例外性。该理论局限性在于从领土管辖角度看国家豁免属于例外,但并不能证明国家豁免从属于领土管辖原则。
  当事人平等论则是基于私权平等观念,国家以私主体身份从事的行为应当和其他私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而不得再寻求豁免,否则会导致不公正。然而这一理论有学者指出关于国家在外国法院可以起诉私人而不能被起诉的实际理由,是因为适用国际私法规则中的被告所在地原则,因此不存在公正与否的问题。
  法的支配原则论则是源于英国的“法至上主义”,国家对于有关与私人的法律争端,应当从属于本国法院的管辖,从而否定了国家豁免原则,此观点为劳特派特所赞同。但这种观点使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抵触,缺乏较为合理的基础,容易引起混乱的结果。②
  这四种理论动摇了传统绝对豁免理论的基础,尤其在二战后随着一系列国际条约的签订以及各国的具体实践,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也使得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占据上风并成为主流。
  三、国家豁免理论的新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中领域的国家豁免:
  华东政法大学杨玲老师在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家豁免这一问题上成果颇丰。杨玲老师指出“尽管我国学者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国家豁免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外关于仲裁中的国家豁免的研究成果早已汗牛充栋,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成果则相对较少。她本人以ICSID裁决执行为中心,讨论了条约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③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从而进一步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家豁免。④
  四、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及启示
  我国参与了《公约》的制定,在《公约》制定后,主要有以下2005年中国颁布《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这些均为我国相关立法性文件,也反映出我国在国家豁免立法方面的原则上还是绝对豁免论。
  国家豁免理论由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已成必然,《公约》的制定更使相对豁免又称为国际习惯法的趋势。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组织以及人权等领域是近期学界的重要研究领域,并取得一定成果。我国历来坚持绝对豁免理论,作为《公约》的签署国,从适应当今国际环境角度而言,我国应当适应国际趋势,以一定实践表明自身之立场,以更开放之姿态面向世界。
  注释:
  ①何志鹏.对国家豁免的规范审视与理论反思.法学家,2005(2).
  ②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321页.
  ③杨玲.论条约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以ICSID裁决执行为中心.法学评论,2012(6).
  ④杨玲.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当代法学,2012(2).
  参考文献:
  [1]杨玲:《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家豁免》,《法学》,2013年第二期,第127-133页.
  [2]杨玲:《欧洲的国家立法与实践》,《欧洲研究》,2011年第5期,第132-149页.
  [3]肖永平,张帆:《美国国家豁免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武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60卷第6期,第805-809页.
  [4]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2013.
  [5]朱文奇:现代国际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6]孙昂:美国对外事务法律机制(下),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10.
  [7]王娣,傅郁林,乔欣等: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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