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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在着两种意义的政府“费收”,一种是形成预算外收入的各种收费和基金项目,另一种是作为财政收入(预算内收入)组成部分的“费收”,即各种规费和罚投项目。两种“费收”性质不同,产生的背景和影响也不同。费改税主要是针对形成预算外资金的各种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的,不涉及作为预算内收入组成部分的各种规费和罚投项目。费改税的目的是彻底废除预算外资金制度,统一财政分配秩序。大幅度减轻企业和农民的负担,建立起科学而规范的分税制财税体制。如果对两种意义的“费收”不加区别,势必产生种种不正确认识,延误费改税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