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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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事司法在总结了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上,结合国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内化于司法过程中,宽严并施,取得了理想的社会效果。民事司法通过主体的职业精神、审判结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法律宣传等一系列手段解决了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权威性、具体性、正义性、引导性的特点。
  关键词:民事司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案审判
  分類号:D925.1
  三个不同层次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有的可以通过条文的形式体现,在具体适用中作为规范司法活动的直接依据,如“和谐、平等、诚信等”;有的则因其涉及国家层面或其他方面的内容,不能或不适合在具体的民事规范中直接体现,但其所蕴含的丰富内涵依旧可以为司法活动指引正确前进的方向,可以在保证司法机关在“有法必依”的情况下,获得效果最佳的社会反响。
  1.在审判工作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爱岗敬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全体劳动人民的要求,法官同样也是司法领域的劳动者。法官可以通过案件审理结果使大众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其以身作则兢兢业业将使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理解地更加深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李庆军法官,从业25年来,爱岗诚信,兢兢业业。将工作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直到生命最后一刻。他关怀人民利益,关注人民疾苦。审理案件不论标的额大小,均一丝不苟,尽心尽力,如在办理农民工李某3500元的劳动报酬再审案中,有的合议庭成员认为二审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但李庆军却坚持再进一步查明真相,最后使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接受了判决结果。 “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 ,他用实际行动弘扬了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价值观。
  2.在个案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1在个案裁判中科学回应民声民意
  “我们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民主权利的保证。”,民主精神从上至下全方位的渗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民主社会里,民意参与构成了公共政策与法律民主,而民意最典型的表达方式便是言论。“民主的真谛在于各种不同立场自由交锋,社会在这个过程形成多数意见,进而决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机构与法律。”借由报纸、电台、电视再到互联网自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逐渐发达,民意这一经常以公共性意见出现的概念常常表现为“舆论”。对于案件本身事物舆论称为涉诉舆论,其并非洪水猛兽。 “从法理上讲,涉诉舆论对于司法并不具有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于司法并无直接参考的意义。但是,涉诉舆论背后却包含了大量的社会信息与政治信息”。过度在乎大众舆论,不利于保持司法独立。但保证司法独立、公正,不代表需要将舆论绝对屏蔽。在某些情况下,涉诉舆论代表了民众普遍的诉求和呼吁,如果一味抗拒,对人民的心声不闻不问、装聋作哑,做出的司法判决必然会激化矛盾,为社会秩序留下隐患。相反,如果批判性地对待舆论,始终以法律的理性来审视、梳理舆论背后的民意诉求,慎重对待公众较一致的意见,用真心倾听群众呼声,势必会得到更佳的社会效果。如四川泸州张学英继承案中,法官对黄某馈赠遗产给同居情人的合同效力认定和山东聊城辱母案中对于欢最终的判决结果,其实和大部分网友对案件的最初处理态度重合度很高。在某种程度上,这就是一种成功的司法实践,它很好地保护公众的感情,鼓励了民众对民主权利的行使热情。
  2.2在个案裁判中逐渐明晰文明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并未直接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但其精神内涵却始终指引着法律向良性实施方向不断运转。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依法、规范地行使权力,杜绝在办案流程中的程序性漏洞,树立了良好的审判文明。同时民事司法也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对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制与调整,不断加深整个社会对于文明的理解与贯彻。
  2.3在个案裁判中保护生态和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除了体现在法条“体系符合逻辑,内部自洽,各项制度及规则相互衔接、配合”外,就是体现在了实质性的规定——《民法总则》第9条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营造“绿水青山”是党十八大以来所秉持的生态理念。生态文明是一种进步状态,是以人与人,前人与后人,以及人与自然( 或者生态系统) 、人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和谐共生、平衡发展为目标的。为保护这种和谐状态,法律向环境侵权行为不断施以重拳。民事司法对于类似侵权案件的审理经验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若直接利益双方主体在财力和对证据的取证能力等方面上实力悬殊过大,往往不易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也不利于真正实现环境保护。这一经验推动环境立法在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上由传统程序法意义上具有实体利益关系人向符合条件的拟制代表公共利益原告才可提起诉讼上转变,科学有效地实现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另外我们追求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并不是以牺牲社会成员内部的和谐为代价,通过近年来司法实践对于环境侵权问题的摸索,我们也逐渐意识到个人的经济能力在面对巨额倍偿时的窘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并非一人、一时之事,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问题刻不容缓。
  2.4在个案裁判中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使国家经济建设有法可依,司法审判有法必依。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细化的产业经济模式,人民法院打破常规,不再拘泥于传统“四级”形式。知识产权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经济法庭应运而生,用专业的人才、规章制度应对专业化问题、纠纷。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忘习总书记重托,不断加强对民商事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建设,大力提高对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破环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贪污腐败、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等不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的严厉打击下遭受重创。就贪污贿赂案件而言,十八大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审判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首次适用终身监禁,对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慑。贪污贿赂不仅会给政府带来极其恶劣的负面评价,而且官员利用职务优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便利,会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了经济高质量发展速度。法官通过对于经济案件优质高效的审判活动,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有力保护了各类企业的健康发展,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富强精神。   3.在判决执行中弘扬社会主义精神
  案件得出审理结果并不是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只有将案件落到实处才能打破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枷锁。执行难是一项历史性难题,当事人拒不执行不仅不能保证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对整个社会的诚信氛围也会造成不可逆转的破环。为了解决这一尴尬局面,各地法院积极实践探索,屡出奇招。从衣食住行四个方面对“老赖”施加压力,将他们的个人信息在各大网站、新聞主页上曝光,不得乘飞机、高铁,子女不得在国外接受教育,限制购买奢侈品等一系列行为,使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老赖”当事人,法院要从诚信信息收集、诚信奖惩制度完善等方面着手迫使其合法及时履约;对于那些确已丧失履行能力的当事人,法院要将诚信执行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竭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为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而丧失对于司法诚信的支持、拥护。
  4.在司法改革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贯彻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国家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改善司法运行机制,革除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利因素。
  4.1“去行政法”保证司法纯净
  由于现行司法运行体制框架下是以法院为审判主体而不是以法官个人,加之法院内部存在的层级行政管理关系,外部与当地财政存在的制约依附关系,使得司法纯度难免受到行政色彩沾染。为净化司法环境,确保案件审理顺应司法规律、符合司法正义,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司法责任制,并由省来统管法院人财物的司法改革大方向。“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将“去行政化”政策列为司法改革重点之一。
  4.2透明司法接受公众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丰富、立体的司法公开,将透明、便捷、可参与、可监督的司法全过程展现在人们的面前。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审判制度构建,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在内的审判信息全面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全过程的监督,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更重要的是在审判程序全过程真正实现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尊重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对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实现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信息的全方位沟通交流。
  5.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审判权威性、具体性的特点,使之可以有效解决权利义务纠纷,并受到社会的承认和贯彻,但由于矛盾复杂多样,并且涵盖在各领域内,仅靠司法审判的力量不仅不能够完全覆盖矛盾背后的复杂关系,而且有的纠纷并不完全适合两造对抗的庭审过程。为了应对这一局面,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化、效率化、民主化、自由化,法院积极推进协调、整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5.1对案件合理分类,繁简分流
  经济下行压力带来了纠纷的增加,为尽最大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司法积极推进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设。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避免了当事人因诉讼标的过小而放弃寻求或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正义保护,防止在经济受损的同时,对社会公平产生懈怠情绪。民事司法在适用过程中要根据案件性质,结合当事人不同价值层面的取向,增强对案件合理分类,繁简分流。“通过便捷的程序和低廉的费用, 保障当事人平等诉权,建构起大众化司法”,形成规范的程序告知方式,科学合理配置审判力量,着力办好重点案件,推进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化建设。
  5.2充分推进调解制度构建
  与保持中立、理性的传统裁判方式相比,被誉为“东方特色”的调解制度从保证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可以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纠纷。如在浦东新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手的一件关于梁某在饭店聚餐在楼梯摔伤成十级伤残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委员会采取“背靠背”调解模式,尊重当事人意见,深入分析利害关系,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简明扼要地表达法律专业语言,深入浅出地进行说理,最终化解了双方各执一词的僵局,事后收到当事人送来的感谢信更直接证明了调解双方心悦诚服,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方式以其独有的人文关怀,在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贯彻了民主法治精神。同时调解制度极大地减轻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使法院可以高效处理各类案件,保证案件得到更加公平正义的解决。
  6.在普法宣传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法治宣传具有渗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周围所处的社会环境对大众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可以在小区、地铁、公交站、咖啡厅等生活场所设置法律宣传栏,以影响力大、代表性高的多发性生活案例作为素材,引起公众共鸣,具有更好的宣传教育效果。法制宣传要保证全面性和特殊化,既要让社会大众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也要抓重点,实现事半功倍的弘扬效果。青少年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后发力量,对于社会的认知仍处于十分稚嫩的状态,可塑性极高。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这一特殊群体的法治意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非凡。可以根据青少年各阶段的特点,选取不同的典型案例,科学合理地编入教材中,通过日常的课堂学习、法律知识竞赛、板报设计等方式,不断巩固加深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对于法治建设的感悟力和创造力。
  作者简介:高姗(1996-),女,扬州大学法律硕士(民法方向)。
  参考文献:
  [1]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277 页。
  [2]张千帆:《宪政原理》,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33 页。
  [3]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4]崔建远:《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与历史意义》,载《比较法研究》 2017年第3期。
  [5]参见宋林飞: 《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载《南京社会科学》2007 年第12 期。
  [6]黄东标,林娟娟:《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分流的冷思考——从当事人适用程序视角出发》,载《金陵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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