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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夺权”,文武分治 对明太祖朱元璋来说,最直接的治国经验来自元朝。但他对元代政治评价甚低,认为元朝皇帝“失权”,为臣下蒙蔽;地方行政长官一权独揽,毫无监督,衙门胥吏趁机舞文作弊。造成了元朝的败亡。
朱元璋从元朝那里得到的全是负面教训。为此,他创设了一套异常复杂的国家制度,以期达到两个核心目的:第一,将一切权力往上收,最后集中到皇帝一个人手里;第二,对收不起来的臣下之权尽力拆解,宴行异常复杂的制约与牵制。
他向下“夺权”的第一个重大胜利是洪武九年(1376年)在地方上废除了行中书省,将庞大的行省(省)权力一分为三,设立“三司”,即都司、布政司和按察司,分握军、民、刑三权;同时一举斩断中书省和宰相在地方的根基。
四年之后,作为中央政府的中书省解体了,其职权一分为六,散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同年,大都督府一分为五,分设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唐宋以来,文武分途,以文制武。
朱元璋对“武”再做细分,五军都督府掌军政,而军令却掌握在文职兵部手里,这是文武的再分和互相牵制。在地方上,无论是边疆还是内地,郡县与卫所混编,自成系统,各自独立,这也是一种文武分治的创新形式。
将官员权力“碎片化” 除了文武之分,还有一个较为隐私的“内外”之分,核心是以内制外。“内”有两层意思,一是以中央监地方,如各省皆差巡按御史,监察有司之政;二是以内府监外朝,如以作为“近侍”衙门的六科监督六部政事,同时以内官监察外官。
朱元璋不承认臣下有“权力”,他认为臣子掌印,所守者只是诸司职掌。即便如此,他仍努力将所有看起来集中、连贯的职权打散,使之碎片化,不同系统的官员互相掺合,共同参与一件政事的流水作业,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
好比刑部、大理寺、督察院合称“三法司”,共掌刑政;对于一件案子,刑部审,大理寺驳,刑科考核,督察院又起什么作用呢?无非是其所属十三道监察御史有权再加监督。
然而督察院却又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刑事部门,所有外差御史都有督察院派出,但在地方上,巡按御史与都御史的职权长期掰扯不清……所有臣下行使的职权,全像螃蟹一样,紧紧地钳束在一起。
(胡丹)
朱元璋从元朝那里得到的全是负面教训。为此,他创设了一套异常复杂的国家制度,以期达到两个核心目的:第一,将一切权力往上收,最后集中到皇帝一个人手里;第二,对收不起来的臣下之权尽力拆解,宴行异常复杂的制约与牵制。
他向下“夺权”的第一个重大胜利是洪武九年(1376年)在地方上废除了行中书省,将庞大的行省(省)权力一分为三,设立“三司”,即都司、布政司和按察司,分握军、民、刑三权;同时一举斩断中书省和宰相在地方的根基。
四年之后,作为中央政府的中书省解体了,其职权一分为六,散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同年,大都督府一分为五,分设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唐宋以来,文武分途,以文制武。
朱元璋对“武”再做细分,五军都督府掌军政,而军令却掌握在文职兵部手里,这是文武的再分和互相牵制。在地方上,无论是边疆还是内地,郡县与卫所混编,自成系统,各自独立,这也是一种文武分治的创新形式。
将官员权力“碎片化” 除了文武之分,还有一个较为隐私的“内外”之分,核心是以内制外。“内”有两层意思,一是以中央监地方,如各省皆差巡按御史,监察有司之政;二是以内府监外朝,如以作为“近侍”衙门的六科监督六部政事,同时以内官监察外官。
朱元璋不承认臣下有“权力”,他认为臣子掌印,所守者只是诸司职掌。即便如此,他仍努力将所有看起来集中、连贯的职权打散,使之碎片化,不同系统的官员互相掺合,共同参与一件政事的流水作业,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
好比刑部、大理寺、督察院合称“三法司”,共掌刑政;对于一件案子,刑部审,大理寺驳,刑科考核,督察院又起什么作用呢?无非是其所属十三道监察御史有权再加监督。
然而督察院却又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刑事部门,所有外差御史都有督察院派出,但在地方上,巡按御史与都御史的职权长期掰扯不清……所有臣下行使的职权,全像螃蟹一样,紧紧地钳束在一起。
(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