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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虽然名义上都建立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大多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还存在股权设置不合理、“三会”制度形式化、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它是信用社其他很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要深化湖南农村信用社改革,首先应完善其法人法理结构。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法理结构的重点是要完善“三会一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制及对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