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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作为农村最基层的自治单元,历来就有"自治"的传统,也具有协商治理的天然优势。乡村自治重心的下移,既是对村民小组进行制度性补偿,又是对其自治价值的重拾。然而,村民小组自治的有效运行既遭遇了基层自治的体制性障碍,又受到乡村积习甚久的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制约。基于"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协同的治理目标,从外部性推动力量如加强村民小组自治的协商制度供给、合理确定村党组织的协商引领地位和内生性基础动力如强化村民理事会等自组织的协商功能、构建村民小组新型的协商治理文化等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