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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九六三年《民族团结》第二、三合期上,发表了《宋代壮族地区在土官统治下的经济形态》一文(以下简称《形态》),有些意见是正确的,但作者对于根本问题的看法,即对桂西壮族地区在宋代的社会性质所作的结论以及所持的几个论点,仍然是值得商榷的。我们不同意把宋代在土官统治下的广西壮族地区(以下简称“桂西”或“土官”地区)的社会划为“后期奴隶制社会”,更不同意把“峒丁”、“家奴”看作是普遍意义上的奴隶,因此提出几点商榷意见,求教于博雅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