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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接着研究了解决仿佛拆迁纠纷的机制,旨在说明我国的房屋拆迁现状,为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
(1)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对国有土地而言,总体的运作权利归于政府。当开发商想要开发国有土地时,需要向政府进行招投标或土地拍卖,之后才可对土地进行开发和使用。也就是说,政府出让的是净地,是没有任何加工的土地。按理说,当政府出让土地后,对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的运作权利应属于购买这块土地的开发商,拆迁房屋的拆迁人也应当是开发商。然而,在目前的房屋拆遷问题上,不管是公益的拆迁还是非公益的拆迁,拆迁人都是政府,这就造成了拆迁性质的混乱。
一般来说,拆迁的性质取决于被拆房屋占据土地的开发性质,主要分为公益型土地、商业型土地和混合型土地三类。其中,公益型土地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国防等满足公众利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占据的土地;商业型土地包括商品房、写字楼、娱乐场所等非公益的以盈利为目的开发的土地;混合型土地包括学校、医院等既属于公益型又属于非公益型的机构建设的土地。如果在面临房屋拆迁问题时,对拆迁性质不加以区分,全部归结于政府,则可能导致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政府的不满,容易造成地方的社会动荡问题。
(2)拆迁补偿不公正
拆迁补偿的不公正现象也是导致拆迁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补偿的金额上,是完全补偿,还是合理补偿,或是适当补偿,可谓众说纷纭。目前,一种补偿方式就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等进行市场估价,而没有考虑到土地的使用价值,从而造成了补偿不公正的现象,引起了拆迁纠纷。虽然《拆迁条例》有了明确的规定,给被拆迁人以公正的拆迁补偿,但在实际情况下,由于被拆迁人面临着住处的更换,就医、就学等现实问题的影响,补偿问题则成为了拆迁纠纷中最普遍的问题。
(3)拆迁程序不完善
在目前的房屋拆迁制度设计上,过于重视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没有切实建立完善的拆迁程序,也没有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没有申辩和质疑的机会。也就是说,拆迁部门没有通过与被拆迁人的协商调解就进行拆迁,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4)强拆设计不合理
由于拆迁性质没有进行公益和非公益的划分,同时拆迁过程中也没有给被拆迁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也就是说,不管被拆迁人同不同意,房屋都是要被拆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强拆”的现象。为了达到快速有效的拆迁目的,很多时候的政府拆迁都属于强拆性质,其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在我国的《拆迁条例》中,就规定政府可以实行强制的拆迁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政府滥用职权的现象,对当地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引起了群众的不满。
(5)拆迁救济渠道失灵
拆迁救济是为解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拆迁纠纷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实现拆迁救济的救济渠道却失灵了。一方面,由于拆迁人是政府部门,而拆迁裁决机关同样也是政府部门,这就造成了行政决策的失效,无法为被拆迁人提供应用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行政和民事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因为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能得以合理的判决,从而不能为被拆迁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2、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机制
(1)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
由于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人想要进行土地建设,都必须从国家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私有房屋,即为了非公益项目的而使用国家土地,则要面临着非公益拆迁的现实。也就是说,在房屋的拆迁性质上,应明确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的不同,完善房屋拆迁的相关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在立法上,将两种性质的拆迁分别立法,公益拆迁的拆迁人是政府,而非公益拆迁的拆迁人是开发商;二,在程序上,公益拆迁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第三方主体对拆迁目的进行确认,非公益拆迁则需要开发商和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三,在补偿上,公益拆迁需要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补偿,非公益拆迁则通过开发商和房屋使用者协商补偿;四,在强拆设置上,公益拆迁需要由人民法院执行,不得由政府执行,非公益拆迁需要由开发商申请法院执行解决,政府不得干预。
(2)完善拆迁补偿制度
由于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的补偿机制不同,因此需要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公益拆迁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公益拆迁的补偿上,需要根据相应的拆迁补偿制度进行补偿;在非公益拆迁的补偿上,则除了考虑房屋补偿外,还要考虑被拆迁人潜在的经济损失,按照市场标准进行补偿。在拆迁补偿上,还要考虑土地动态增值的问题,在拆迁补偿时,要考虑到因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其他经济效应,拆迁后的土地开发商要给予国家相应的补偿。
(3)合理设计拆迁程序
根据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的不同特征,在拆迁程序上也应分开设计。在公益拆迁的程序设计上,首先是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划和立项,接着确定评估机构并完成价格的评估,再拟定补偿协议,再建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最后颁发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在非公益拆迁的程序设计上,首先要确认开发项目符合规划需求,接着开放商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并完成房屋的价格评估,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开发商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额,并领取国有土地的使用许可证,最后领取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
(4)改革强制拆迁
针对当前强制拆迁的中的问题,应对强拆制度进行优化。明确规定强拆只能用于公益拆迁中,不得用于非公益拆迁中。在商业拆迁等非公益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拆迁,对于明显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则不准许拆迁。
(5)完善拆迁救济制度
针对政府部门既是拆迁人又是行政裁决的问题,应当成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保持裁决态度的中立和公正,切实将众多数量的拆迁补偿进行落实。针对法院诉讼不能提供有效救助的问题,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分别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进行解决。非公益拆迁中的补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其余纠纷则属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在进行行政诉讼时,也应将民事诉讼一并带上,从而将补偿纠纷有效解决。
3、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纠纷问题,要从拆迁的法制体系出发,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方能有效解决。在具体措施上,首先要明确拆迁的性质,然后根据拆迁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措施,保障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刘璐. 略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J]. 法制与社会,2011(27):160.
[2]牟少华. 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的完善[J]. 政法论坛,2013,31(04):187-191.
[3]刘东亮. 拆迁乱象的根源分析与制度重整[J]. 中国法学,2012(04):136-148.
[4]王静. 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 行政法学研究,2010(01):40-45+73.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
(1)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对国有土地而言,总体的运作权利归于政府。当开发商想要开发国有土地时,需要向政府进行招投标或土地拍卖,之后才可对土地进行开发和使用。也就是说,政府出让的是净地,是没有任何加工的土地。按理说,当政府出让土地后,对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的运作权利应属于购买这块土地的开发商,拆迁房屋的拆迁人也应当是开发商。然而,在目前的房屋拆遷问题上,不管是公益的拆迁还是非公益的拆迁,拆迁人都是政府,这就造成了拆迁性质的混乱。
一般来说,拆迁的性质取决于被拆房屋占据土地的开发性质,主要分为公益型土地、商业型土地和混合型土地三类。其中,公益型土地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国防等满足公众利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占据的土地;商业型土地包括商品房、写字楼、娱乐场所等非公益的以盈利为目的开发的土地;混合型土地包括学校、医院等既属于公益型又属于非公益型的机构建设的土地。如果在面临房屋拆迁问题时,对拆迁性质不加以区分,全部归结于政府,则可能导致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政府的不满,容易造成地方的社会动荡问题。
(2)拆迁补偿不公正
拆迁补偿的不公正现象也是导致拆迁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补偿的金额上,是完全补偿,还是合理补偿,或是适当补偿,可谓众说纷纭。目前,一种补偿方式就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等进行市场估价,而没有考虑到土地的使用价值,从而造成了补偿不公正的现象,引起了拆迁纠纷。虽然《拆迁条例》有了明确的规定,给被拆迁人以公正的拆迁补偿,但在实际情况下,由于被拆迁人面临着住处的更换,就医、就学等现实问题的影响,补偿问题则成为了拆迁纠纷中最普遍的问题。
(3)拆迁程序不完善
在目前的房屋拆迁制度设计上,过于重视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没有切实建立完善的拆迁程序,也没有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没有申辩和质疑的机会。也就是说,拆迁部门没有通过与被拆迁人的协商调解就进行拆迁,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4)强拆设计不合理
由于拆迁性质没有进行公益和非公益的划分,同时拆迁过程中也没有给被拆迁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也就是说,不管被拆迁人同不同意,房屋都是要被拆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强拆”的现象。为了达到快速有效的拆迁目的,很多时候的政府拆迁都属于强拆性质,其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在我国的《拆迁条例》中,就规定政府可以实行强制的拆迁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政府滥用职权的现象,对当地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引起了群众的不满。
(5)拆迁救济渠道失灵
拆迁救济是为解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拆迁纠纷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实现拆迁救济的救济渠道却失灵了。一方面,由于拆迁人是政府部门,而拆迁裁决机关同样也是政府部门,这就造成了行政决策的失效,无法为被拆迁人提供应用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行政和民事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因为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能得以合理的判决,从而不能为被拆迁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2、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机制
(1)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
由于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人想要进行土地建设,都必须从国家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私有房屋,即为了非公益项目的而使用国家土地,则要面临着非公益拆迁的现实。也就是说,在房屋的拆迁性质上,应明确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的不同,完善房屋拆迁的相关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在立法上,将两种性质的拆迁分别立法,公益拆迁的拆迁人是政府,而非公益拆迁的拆迁人是开发商;二,在程序上,公益拆迁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第三方主体对拆迁目的进行确认,非公益拆迁则需要开发商和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三,在补偿上,公益拆迁需要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补偿,非公益拆迁则通过开发商和房屋使用者协商补偿;四,在强拆设置上,公益拆迁需要由人民法院执行,不得由政府执行,非公益拆迁需要由开发商申请法院执行解决,政府不得干预。
(2)完善拆迁补偿制度
由于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的补偿机制不同,因此需要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公益拆迁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公益拆迁的补偿上,需要根据相应的拆迁补偿制度进行补偿;在非公益拆迁的补偿上,则除了考虑房屋补偿外,还要考虑被拆迁人潜在的经济损失,按照市场标准进行补偿。在拆迁补偿上,还要考虑土地动态增值的问题,在拆迁补偿时,要考虑到因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其他经济效应,拆迁后的土地开发商要给予国家相应的补偿。
(3)合理设计拆迁程序
根据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的不同特征,在拆迁程序上也应分开设计。在公益拆迁的程序设计上,首先是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划和立项,接着确定评估机构并完成价格的评估,再拟定补偿协议,再建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最后颁发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在非公益拆迁的程序设计上,首先要确认开发项目符合规划需求,接着开放商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并完成房屋的价格评估,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开发商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额,并领取国有土地的使用许可证,最后领取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
(4)改革强制拆迁
针对当前强制拆迁的中的问题,应对强拆制度进行优化。明确规定强拆只能用于公益拆迁中,不得用于非公益拆迁中。在商业拆迁等非公益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拆迁,对于明显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则不准许拆迁。
(5)完善拆迁救济制度
针对政府部门既是拆迁人又是行政裁决的问题,应当成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保持裁决态度的中立和公正,切实将众多数量的拆迁补偿进行落实。针对法院诉讼不能提供有效救助的问题,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分别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进行解决。非公益拆迁中的补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其余纠纷则属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在进行行政诉讼时,也应将民事诉讼一并带上,从而将补偿纠纷有效解决。
3、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纠纷问题,要从拆迁的法制体系出发,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方能有效解决。在具体措施上,首先要明确拆迁的性质,然后根据拆迁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措施,保障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刘璐. 略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J]. 法制与社会,2011(27):160.
[2]牟少华. 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的完善[J]. 政法论坛,2013,31(04):187-191.
[3]刘东亮. 拆迁乱象的根源分析与制度重整[J]. 中国法学,2012(04):136-148.
[4]王静. 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 行政法学研究,2010(01):40-4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