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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的陈晨博士与赵民教授在2011年第4期的《城市规划学刊》上发表题为《对“非城市建设用地”及其规划管控问题的若干探讨》一文,认为目前各界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这个概念存在很大争议,其用地性质缺乏清晰的界定,其规划编制内容比较杂乱,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规划体系,但另一方面,涉及“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实践却已屡见不鲜,规划成果及形式的种类也有许多。作者由此全面厘清相关概念产生的背景及其语境,梳理当前的相关研究和实践进展,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悖论。
对于“非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的管控问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探究:一是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空间规划体系及其日常管理的运作机制,是有可能较好地应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控问题的。二是在空间规划体系中进一步落实城乡空间管制,这有望在更大层面的国土规划体系中,得以进一步落实本地发展的“保障公共利益”和“控制私人开发”目标,从而才能真正正视所谓的“非城市建设用地”问题。三是在空间管制政策分区基础上,基于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施行统一的城乡土地用途管理,使得既包含“村镇建设用地”、也包含“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同时含有“水域”“弃置地”“露天矿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地演绎成“城乡非建设用地”这一更为确切的概念。
责任编辑:张 炜
对于“非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的管控问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探究:一是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空间规划体系及其日常管理的运作机制,是有可能较好地应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控问题的。二是在空间规划体系中进一步落实城乡空间管制,这有望在更大层面的国土规划体系中,得以进一步落实本地发展的“保障公共利益”和“控制私人开发”目标,从而才能真正正视所谓的“非城市建设用地”问题。三是在空间管制政策分区基础上,基于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施行统一的城乡土地用途管理,使得既包含“村镇建设用地”、也包含“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同时含有“水域”“弃置地”“露天矿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地演绎成“城乡非建设用地”这一更为确切的概念。
责任编辑: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