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美国法学家塞德曼夫妇在其《为发展立法:中国计划的经验》一文中指出,中国立法起草者对法律的功能及其相应任务存在误解;起草者较低的立法能力,表现在他们在立法技术、社会科学研究技术、立法理论和方法论上缺乏适当的训练[1]。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刚起步,对立法理论、立法技术等方面更是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地方立法质量良莠不齐。立法起草是立法活动的基础环节,决定了立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