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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世界经济贸易逐渐想一体化发展的情况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的频繁和密切。同时伴随着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使各个国家必然选择其他方法保护本国的贸易。反倾销法是WTO所允许各国保护其本国产业的合法方式。中国在实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来,经济和贸易快速发展,对外贸易出口逐年增大,但是发达国家以欧盟和美国为首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有正当合法的程序才能更好因此有必要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程序法进行对比,通过对两部反倾销法程序上的对比分析,比较其异同,总结出中国企业对其反倾销程序中的对策。
关键词 欧洲和美国 反倾销法 反倾销程序法法 比较
一、欧盟和美国反倾销程序法中的申请与立案
欧盟的《反倾销条例》第5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或没有法人资格的任何集体组织都可以共同产业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进行调查以查明任何被指的倾销的存在、影响和程度。在没有代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其国家掌握了有关倾销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应当将证据交付欧盟委员会。诉状应包括倾销、损害以及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对倾销产品的描述;被起诉的产品在出口国以及在第三国的价格信息表;被起诉的产品进口数量的变化以及对欧盟企业影响的情况说明,如果这个申诉受到欧盟相似产品至少50%的生产商支持,那就可以以欧共体产业的名义提出诉讼,如果支持申请的生产商的生产数量不足达到全部类似产业的25%,就不得开始调查。提出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欧盟委员会应当做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议。欧盟委员会仅有认为申请包括了充分的倾销行为和损害的证据时才可以开展调查。发动调查决定的公告需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刊登。i如果查出出口国对欧盟的全部出口消费量低于欧盟消费量的1%时,不可以决定立案调查。欧盟委员会应该发动调查通告出口商、进口商及其进口代理商、出口代理商和申请人,并且应在适当的考虑保密的情况下,将诉状全部交给出口商或出口国的代表。
美国反倾销程序法的规定,对反倾销申请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个是商务部根据自己收集的资料,在自己的联邦公报上发布将实施反倾销调查的通知,第二个是请人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是被诉产品与美国同类产品想类似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同行业的生产组织或同行业的商业协会组织。在证明第三国实施倾销情况下,其申请者也可以是一国政府或其他已加入的WTO成员国。申请人最少应当得到占国内同行业生产总量25%的生产商或生产者的支持。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书时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及能够证明申请人所代表的企业受到了实质损害或威胁。商务部和贸易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书以后的20天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的方式审查。如果国内相似产品总产量已达到50%的生产企业支持反倾销的申请,便可立案调查;如果申请没有得50%的生产企业的支持,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检查支持申请的生产企业的产量是否达到国内相类似产品的25%以上,同时,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将审查申诉书的期限从20天延长到40天。商务部应当将情况告知国际贸委会,并在本国联邦公报上发布通告。
二、欧盟和美国反倾销程序法中的调查
其中申请与立案的调查是在反倾销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的任务是搜集、核对并且确认以及它们两者的因果关系的全部资料。被开展调查的时间一般最少应是启动调查的6个月前一段期间。欧盟委员会应当向所有的已知的企业和欧盟的生产企业发送问卷,内容要涉及到当事人的有关经营情况、被调查产品销售情况等。当事人在收到了调查问卷表后 30日内作出回答。ii欧盟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自己查出的事实决定做出临时的或者终局的结论进口企业或者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没有构成倾销或减小倾销的幅度,欧盟委员会可能会在依据欧盟生产企业提供的证明和材料,这样将会做出对出口企业非常不利的裁判。同时欧盟委员会在收到问卷的答复时,欧盟委员会可以自己来调查,也可要求其加入的成员国自行提供信息和相关材料。iii欧盟委员会在调查的过程中,如果申请方、出口企业或者进口企业的产品或者总的交易的数额过大,可以选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将调查的数目限于合理的当事人、商品或者在交易中进行。反倾销额调查一般可以在一年内终结,并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期限都是不能超过15个月的。对一些有关商业或技术的机密信息,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欧盟委员会给予保密。如欧盟委员会发现作为予以保密的内容或方式不合理,并且信息的提供者不同意公开信息,还不同意以一般的或者概括的方式说明信息,就会使该信息将不予考用。为了确保调查的公正度,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布信息、检查证明材料、举行听证会。
而且美国的商务部应当在立案后的14天内向相关的出口企业和进口企业发出调查问卷表,其内容涉及了被申诉倾销产品的本国销售额、出口的数量和单价、生产成本以及每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等等。商务部发出的调查问卷表将会在30天内收回。国际贸委会收到申请书以后一般当天不进行审查,在一周内即开始开展调查。iv如若商务部决定不采取受理该案件,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程序自动停止。不论是商务部的最初裁决或者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初裁决都建立在调查和取证的上,因此有关的当事人是必须做到认真答卷的。
参考文献:
[1]薛华勇.入世后的中国与替代国制度[J].国际贸易问题,2012(10).
[2]刘永伟.反倾销法因果关系标准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11(5).
[3]杨丹.略论“共同体利益”在欧共体反倾销法申的应用[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
[4]陈有志等.国际反倾销中公共利益问题及其启示[J].国际贸易问题,2012(11).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院)
关键词 欧洲和美国 反倾销法 反倾销程序法法 比较
一、欧盟和美国反倾销程序法中的申请与立案
欧盟的《反倾销条例》第5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或没有法人资格的任何集体组织都可以共同产业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进行调查以查明任何被指的倾销的存在、影响和程度。在没有代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其国家掌握了有关倾销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应当将证据交付欧盟委员会。诉状应包括倾销、损害以及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对倾销产品的描述;被起诉的产品在出口国以及在第三国的价格信息表;被起诉的产品进口数量的变化以及对欧盟企业影响的情况说明,如果这个申诉受到欧盟相似产品至少50%的生产商支持,那就可以以欧共体产业的名义提出诉讼,如果支持申请的生产商的生产数量不足达到全部类似产业的25%,就不得开始调查。提出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欧盟委员会应当做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议。欧盟委员会仅有认为申请包括了充分的倾销行为和损害的证据时才可以开展调查。发动调查决定的公告需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刊登。i如果查出出口国对欧盟的全部出口消费量低于欧盟消费量的1%时,不可以决定立案调查。欧盟委员会应该发动调查通告出口商、进口商及其进口代理商、出口代理商和申请人,并且应在适当的考虑保密的情况下,将诉状全部交给出口商或出口国的代表。
美国反倾销程序法的规定,对反倾销申请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个是商务部根据自己收集的资料,在自己的联邦公报上发布将实施反倾销调查的通知,第二个是请人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是被诉产品与美国同类产品想类似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同行业的生产组织或同行业的商业协会组织。在证明第三国实施倾销情况下,其申请者也可以是一国政府或其他已加入的WTO成员国。申请人最少应当得到占国内同行业生产总量25%的生产商或生产者的支持。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书时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及能够证明申请人所代表的企业受到了实质损害或威胁。商务部和贸易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书以后的20天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的方式审查。如果国内相似产品总产量已达到50%的生产企业支持反倾销的申请,便可立案调查;如果申请没有得50%的生产企业的支持,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检查支持申请的生产企业的产量是否达到国内相类似产品的25%以上,同时,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将审查申诉书的期限从20天延长到40天。商务部应当将情况告知国际贸委会,并在本国联邦公报上发布通告。
二、欧盟和美国反倾销程序法中的调查
其中申请与立案的调查是在反倾销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的任务是搜集、核对并且确认以及它们两者的因果关系的全部资料。被开展调查的时间一般最少应是启动调查的6个月前一段期间。欧盟委员会应当向所有的已知的企业和欧盟的生产企业发送问卷,内容要涉及到当事人的有关经营情况、被调查产品销售情况等。当事人在收到了调查问卷表后 30日内作出回答。ii欧盟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自己查出的事实决定做出临时的或者终局的结论进口企业或者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没有构成倾销或减小倾销的幅度,欧盟委员会可能会在依据欧盟生产企业提供的证明和材料,这样将会做出对出口企业非常不利的裁判。同时欧盟委员会在收到问卷的答复时,欧盟委员会可以自己来调查,也可要求其加入的成员国自行提供信息和相关材料。iii欧盟委员会在调查的过程中,如果申请方、出口企业或者进口企业的产品或者总的交易的数额过大,可以选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将调查的数目限于合理的当事人、商品或者在交易中进行。反倾销额调查一般可以在一年内终结,并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期限都是不能超过15个月的。对一些有关商业或技术的机密信息,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欧盟委员会给予保密。如欧盟委员会发现作为予以保密的内容或方式不合理,并且信息的提供者不同意公开信息,还不同意以一般的或者概括的方式说明信息,就会使该信息将不予考用。为了确保调查的公正度,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布信息、检查证明材料、举行听证会。
而且美国的商务部应当在立案后的14天内向相关的出口企业和进口企业发出调查问卷表,其内容涉及了被申诉倾销产品的本国销售额、出口的数量和单价、生产成本以及每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等等。商务部发出的调查问卷表将会在30天内收回。国际贸委会收到申请书以后一般当天不进行审查,在一周内即开始开展调查。iv如若商务部决定不采取受理该案件,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程序自动停止。不论是商务部的最初裁决或者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初裁决都建立在调查和取证的上,因此有关的当事人是必须做到认真答卷的。
参考文献:
[1]薛华勇.入世后的中国与替代国制度[J].国际贸易问题,2012(10).
[2]刘永伟.反倾销法因果关系标准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11(5).
[3]杨丹.略论“共同体利益”在欧共体反倾销法申的应用[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
[4]陈有志等.国际反倾销中公共利益问题及其启示[J].国际贸易问题,2012(11).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