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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是,各县乡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法人,由县联社统一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其进行金融监管。各县乡信用社每年从成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逐级上缴县联社、地区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省会城市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用于上述三级管理部门的机构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费办法从计划经济体制的80年代开始实行,近几年虽对管理费使用范围又作了具体规定,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无论从提取、上缴、使用各方面都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银行发展、现代金融监管要求不相适应。相反,却影响了信用社现代化商业银行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