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大决议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领域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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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组织迅猛发展,为各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管理和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联合国是当今参与度最为广泛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决议。然而,对于这些联大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本文通过分析联大决议本身的法律效力,进而论证联大决议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领域中的法律效力,从而得出相对肯定的结论。
  【关键词】联大决议;国际经济秩序;法律效力
  二战后,民族独立运动兴起,广大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然而,原有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依然制约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经济秩序以及经济霸权主义依然存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打破原有的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此时,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的建立,为各国提供了一个集中表达意愿和参与制定国际经济新秩序规则的平台。1974年5月第6届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1974年12月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立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指导原则和制度,获得了各成员国的普遍认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这些决议,奠定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然而,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旨在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建立一个公平的国际秩序。这必定会触动到某些国家的利益,不愿打破旧格局的国家便一直否认这些决议的效力,并在决议的制定过程中百般阻挠。对于联大决议在国际经济秩序领域中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的问题,在学术界亦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关于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联大决议法律效力引发的争议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旨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决议,明确地记载并积极肯定了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数十年来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包括他们为之奋斗的关于确认和维护各国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然而,关于这些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
  (一)这些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要判断某一国际组织或者其特定机构所指定或通过的决议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性质,首先应考察该国际组织或该组织的特定机构是否具有立法权。如果该组织或者该组织的特定机构具有立法权,那么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然具有法律性质;反之,那么它所制定的文件当然就不具备法的约束力,而不管这一决议从字面上看如何具备法的特点[1]。那么该如何判断联合国大会是否具有立法权呢?一般而言需根据联合国据以设立的宪章性文件来判断。《联合国宪章》第十条对联合国大会职权的规定为: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大会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联合国宪章》并没有赋予大会以立法权,因此,联大决议的"建议性质"并不对各成员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马尔科姆.N.肖认为:除某些内部事务,例如预算,大会不能约束其会员国。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机关,其决议纯粹是建议性质。当然,如果这些决议反应了习惯国际法规则,也会是拘束性的,而且它们作为导致新的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国家实践的例子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大会决议本身并不能对会员国产生拘束性法律义务[2]
  (二)这些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从根本上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际法之所以为法律,因为它体现了国际社会成员的协调意志,至少是国际间斗争获得妥协后的各国意志。国家法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重要的是在于人们对它具有法的确信,"自愿遵守"是人们的法的确信的表现,所以不能否认"自愿遵守法"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确是一种所谓"建议",然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样一些决议,体现了会员国的协调意志,而且这些文件的制定,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对它是有法律确信的。这将使得这些决议成为超越"建议"范围,建立"国际经济关系制度的有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3]。余劲松教授也认为:有些联大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约束力,有些决议在国际实践中也已逐渐被接受而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4]
  否定联大决议在调整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效力,这种观点多是从联大本身的职权范围来证明联大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对于联大决议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定。诚如陈安教授所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样一些决议体现了会员国的协调意志,这些决议已经超越了"建议"的范围而成为有拘束力的文件。像联合国大会这样一个如此高参与度的"世界讲坛",其决议集中地反应了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对于调整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联大决议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领域中的法律效力
  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中央权威的机构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制定规则,尽管如此,国际社会并非呈一种混沌和无序的状态。反而,大家越来越接受这么一种理念:世界是一个无政府但又有序的社会。有序的前提是各国对他们相互关系和交往有可预见性,这种预见性需要规则或者习惯予以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国际社会,虽然局部冲突时常发生,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但是国际社会整体上在一个稳定的轨道上有序地运行。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联合国的建立。联合国为各个成员表达意愿提供了一个广大的平台,并且为了世界和平,促进各成员国的合作和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这种"会议外交"的模式便利了各国之间的对外交往,对于国际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际经济秩序领域中,除了传统的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习惯以外,联大决议对于调整国际经济秩序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联大决议确认已经存在的国际习惯,并将其成文化,规范化。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所谓的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的证明而被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由两个因素构成,即各国的反复相同的时间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的约束力。亦即所谓的"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由于国际习惯没有一个确定的载体,其表现形式多元化,因而很难证明某一实践是否为形成习惯以及行为要素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在某种限度内,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生活的一个因素有助于使习惯法较快地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需要。除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可能产生的渊源的任何较直接作用之外,在国际组织内所发展和表现的实践的集中性以及国际组织本身的集体决定和活动可能是在这些国际组织的业务领域内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的有价值的证据[5]。根据奥本海的观点,国际组织作为各国集体行动和国家实践以及表达各国意愿的主要场所,那些决议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业已存在的规则,是国际习惯被接受为法律的有利证明。
  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12月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承认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不可剥夺的永久主权,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一切国家都有权依据本国的利益自由处置本国的自然资源。1974年联合国大会更是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立了经济主权独立的国际经济法原则,肯定了发展中国家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经济主权独立是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是国家主权原则应有之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落后的亚非拉国家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掠夺,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及经济命脉,大多被外商控制和垄断,虽然名义上是独立的国家,但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都是残缺不全的。二战之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要求获得真正的独立,摆脱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的控制以及不合理的经济旧秩序的桎梏,争取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通过,逐步确立了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这既是对原有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更是进一步的发展。
  国家经济主权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2005年12月19日,国际法院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案中,就通过援引《经济宪章》来确认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原则。在最近的中国原材料案中,WTO争端裁决报告中也确认了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原则,并指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允许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和进步的需要自由地利用和开采他们的自然财富和资源。可见,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联大决议已经在事实上产生了法律拘束力。
  其次,联大决议有助于产生新的国际规则。
  联大决议在一定程度为国家的行为方式提供了确定性的指引,尤其是在一些国际法空白之处,联大决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对于那些投赞成票的国家来说,共同的意思表示表明了对联大决议内容的认可,他们完全可以以此作为两国或者多国之间共同的行为准则,以此来约束彼此之间的行为,即使该决议纯属建议性质,会员国也可以采取单方面承担义务的方法使决议产生法律约束力,因为国际法上存在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的情形[6]。像联合国大会的每个决议和宣言都是各参加国集体意志的表示,所以当它以一系列同一内容的决议、宣言等屡次表示同一立场时,这些决议,宣言就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因为这表明了各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坚持同一观点和意见,表明了各国的法律确信。
  此外,联大决议促进了国际公约的签订,国际公约是联大决议的一种发展。70年代联大关于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方面的决议,尤其是《经济宪章》,已经成为众多双边条约的原则依据,其中1975年、1979年和1984年由欧洲共同体和非太加地区国家签订的三个洛美协定,更是广泛体现了《经济宪章》的精神。从发展的角度看,联大决议为调整国际经济秩序所制定的一些规则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对国际经济规范的最终形成具有推动作用。
  三、结语
  国际组织的大量涌现和迅速发展为各国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其充当了联接、沟通各成员的纽带和渠道,尤其是具有广泛参与性的联合国。各国可以自由表达本国的立场和观点,探讨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并进而达成一致。这种"会议外交"的模式势必会影响传统的国际谈判模式,这些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决议就不单单仅具有建议性质,对于实践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就联大决议而言,其集中地表达了各国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意愿和普遍信念,在国际社会具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并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联大决议对于确认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发展新的国际经济规则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形式。虽然联大决议不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经济法渊源,但决议的存在为成员国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预期和指导,对国际经济交往起促进作用,在调整国际经济领域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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