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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族自决权与分离在国际法上是一对既矛盾又时常混淆的概念。本文试图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发展及适用情形出发,分析“分离权”在国际法中不被承认的地位,再以科索沃的单方面宣布独立为例探讨民族自决权与分离的区别,以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通过分析得出启示。
关键词 民族自决权 分离 合法性 合理限制
作者简介: 赵晓玲,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81-02
一、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发展及适用的情形
民族自决权的确立至其获得国际认可,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地人民被不平等的对待,与此同时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也在加强,而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也逐渐被人所知并发展起来。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地解放运动愈演愈烈,人民希望得到平等、自由的对待,此时民族自决权顺应思潮,逐渐被民众所接受和推崇,并被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后,在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被明确规定了下来。民族自决权之所以受到国际上的认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与平等、自由、公正的价值理念相适应。
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表述的民族自决权主要有以下四层内涵:第一,各国人民享有不受外部干涉自由地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及政治机构的权利,人民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第二,各国人民享有表达大众意愿的权利。第三,各国人民享有控制其本国领土上的自然资源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利。第四,附属国或附属地人民享有自由决定其国际地位的权利。民族自决权包括内部自决和外部自决两个方面。外部自决权理论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处于殖民统治之下,争取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第二,在外国军事侵略下,被剥削人民的自决权。相比于外部自决权,对内自决权则是指一国境内的所属民族拥有的自治权等相关权利。行使对内自决权,不会危及所属国家的主权,之所以不会危及,是因为这一部分权利是在其所属国家的管辖之下进行并且实现的。以上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可以指导我们进行合法的权利行使,但是民族自决权与国际法上常出现的“分离”具有截然相反的意思,“分离”不为国际法所允许的行为。
二、国际法拒绝承认“分离权”
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原来是殖民地的民族为争取独立,从统治他们的国家中脱离出来,继而建立起属于自己的主权国家,对应以上的含义内容,这一行为属于外部自决权的表现,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上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民族自决权的规定上面,联合国的一系列相关文件都表明国家主权和领土不可被侵犯的原则,并且对于民族自决权的概念等也作出了相关的界定。从国际上对民族自决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分离权,民族自决权也不当然地包含分离主义。所以,实质是分离形式上却是利用普通民众的心理,鼓吹是民族自决以此来分裂主权国家,从而破坏主权国家领土完整的行为是完全违法国家法基本价值精神的,是不被允许的。另外我们知道,以国家法主权原则为中心,国际法所承认并允许的自决权原则只是一个补充性规定。无论是中心原则还是补充性原则,其基本的价值理念都是原则的行使不应该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代价,这是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違背。但是,所有人民享有自决权并不能推导出危害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分离权。国际法并不承认构成一个国家的此类民族群体有权通过表达意愿方式分裂出来,也不承认其他国家有这种权利主张。
所以说,国际法上所称的“分离”,其本质上是对国家主权损害的体现,1985年之后至1990年初,分离主义愈演愈烈,其中以分离国家为基本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最为猖獗,一些学者、积极主张人权的分子将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说成是不为国际法所承认的独立权、分离权,他们鼓动本民族的人民从主权国家分离出来,建立自己新兴建立的“新国家”,行使他们认为合法合理的权利,这些分子实际上就是以分离为主要目的,却以“民族自决权”为口号,他们内心的原始想法是权利的行使应该没有国际法的限制,以此利用他们口中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来建立属于不合法的“独立民族国家”。但是这些人或者组织的这些行为乃至口号企图通过他们的这一行为,建立新国家或者新政府,在国际法上不被允许的。
三、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问题的研究
(一)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民族自决还是分离
科索沃历史上与塞尔维亚分分合合,但是就目前来说,科索沃不是殖民地,也不并由外国人占领,它只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实际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我们认为这是分离而不是自决。从以上民族自决权的含义上可以看出,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是合法,是其与平等、自由、公正的价值理念相适应的体现,但是科索沃这种宣布独立,从一个国家脱离出去整合为另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对主权国家领土完整的一种破坏,上述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发展和适用情形中也有规定,国际法文件在规定自决权的同时,一般都会规定自决权行使不得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以,国际法的自决不包括分离。当今社会之下,在国际上,国际法是宏观上的权利保护的屏障,但是很多细节性的东西,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这个时候如果国际社会要保护已经形成的国际秩序,国际法规范就应该被极大的保障,并且以国际法规则为中心的国际法体系应该发挥作用去阻止其企图破坏国际大环境下的国际法体系以及国际秩序的社会力量,当然其中也包括分离主义,因为分离主义是破坏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的有力黑手,不法分子借由分离主义与民族自决存在的模糊点入手,表面上是行使其民族自决权,实质上企图进行分离的行为。虽然说,无论是在国际法上还是国内法上,分离权都存在其中,但是我们应该明白,或者说普适的观点是分离权应该是国家享有的主观上认同或者说同意,客观上具有合法性,主权国家允许其国家内部的领土和人民分离出去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同意分离权,即只要是国家同意的即可。但是对于科索沃来说,其并没有得到塞尔维亚的同意,因此就没有在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合法的自决这样的说法,因而科索沃在法律上仍然是塞尔维亚的一部分。在这里,需要指明的是科索沃阿族一直在寻求独立,其独立的理由却是通不过国际法原则的检验,即使科索沃一心独立,塞尔维亚当权也赋予了它高度的自治权,但是塞尔维亚政府并没有明确同意其合法独立,此时科索沃宣扬的民族自决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这是无法抹灭的事实。 (二)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
关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塞尔维亚总统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坚决持反对态度,塞尔维亚更是称“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独立”,俄罗斯外交部也是支持塞尔维亚的说法。但是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案中,国际法院给出的答复却是和塞尔维亚等国家的结论截然相反。国际法院在回复咨询案时的做法是,分析和阐释科索沃局势的形成过程和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通过考察从近代到当代有关新独立国家及其国际承认的实践,得出一般国际法并不禁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结论。但是相对于塞尔维亚和俄罗斯等国,欧盟方面对国际法院的裁定不置可否,另外美国国务卿则表示,支持国际法院发布的“參考意见书”。那么,关于科索沃的这一行为,其行为定性到底如何,笔者认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不合法的,其行为应属于“分离”,而并不是国际法上予以确定的“民族自决”原则。科索沃的行为明显已经危害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是不合法的。
(三)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产生的思考
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之后引发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有其问题,其与“分离”有相似之处,不法分子则利用这一点进行分离活动,却打着民族自决的口号,所以在当今社会下,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应该要有合理的限制。
首先,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国际法上承认并给予合理限制的权利,它的性质属于民族整体的权利,而并非是个人的权利,因此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应该尊重国家的意愿、普通民众的意愿。因为普通民众和民族之间是分不开的一个整体,民族是人民的载体,所以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行使,首先应用要反映本民族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共同要求,并且也要尊重不是本民族民众但是生活在这个区域的其它民族人民的意愿。另外,对应以上对民族自决权以及分离的相关分析,其实合法的民族自决与侵犯主权的分离之间是有较为明确的界限的,只是不法分子在企图分离国家的时候,偷换概念,国际法应该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和分离的禁止在法律条文上有更为明显的界定。
其次,一直盛行的全民公投不应该作为实现民族自决权和其民主的唯一衡量标准。从科索沃宣布独立的事件可以看出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多民族国家,部分人民要求独立,举行游行等运动,但是当局政府拒绝人民的自决权利,那么该多民族国家的人民可以通过自由选举或全民公决,甚至武力来行使自决权。这种观点无疑是非常有害的。正如耶鲁大学政治学家达尔指出,“民主选举只能决定既定的政治体内部的事务,却不能用于解决政治体边界的事情。因为按照民主选举多数原则的计算,己经预设了大家共同接受的政治体的边界。若硬要以公民投票的形式推行对内民族自决权,必不能对各民族一视同仁”。
最后,科索沃宣布独立的事件无论是对塞尔维亚还是对国际形势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反观我国,我国是典型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息息相关,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是中央与普通地方行政区划、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为了解决历史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实行的行政区域划分也是颇具特点的,并且为了使各地方之间友好相处,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高度的自治为的是让民众感受到平等、友爱、互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亦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必须防止诸如科索沃独立事件的发生。
四、结语
民族自决原则和分离的区别是合法与非法之分,科索沃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行为其本质是分离行为,因此科索沃的这一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影响也是极其深远的。在此我们认为其行为是违法相关的法律,也是滥用民族自决原则的体现。但是从一些国家积极给以支持的行为可以看出滥用民族自决原则被不合理的干涉,我们应该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这一行为得出启示,在当前的社会下,我们应该合理的限制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
参考文献:
[1]曾令良.与克里米亚“脱乌入俄事件”有关的国际法问题.国际法研究.2015(1).
[2]谢晓娟.论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3]范宏云.论国际法上的分离权.武汉大学学报.2008(1).
[4]何平、李云霞.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以科索沃独立为例.前沿.2009(2).
[5]李英芬、贺玉琼.论民族自决权的发展走向.前沿.2011(23).
关键词 民族自决权 分离 合法性 合理限制
作者简介: 赵晓玲,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81-02
一、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发展及适用的情形
民族自决权的确立至其获得国际认可,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地人民被不平等的对待,与此同时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也在加强,而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也逐渐被人所知并发展起来。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地解放运动愈演愈烈,人民希望得到平等、自由的对待,此时民族自决权顺应思潮,逐渐被民众所接受和推崇,并被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后,在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被明确规定了下来。民族自决权之所以受到国际上的认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与平等、自由、公正的价值理念相适应。
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表述的民族自决权主要有以下四层内涵:第一,各国人民享有不受外部干涉自由地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及政治机构的权利,人民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第二,各国人民享有表达大众意愿的权利。第三,各国人民享有控制其本国领土上的自然资源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利。第四,附属国或附属地人民享有自由决定其国际地位的权利。民族自决权包括内部自决和外部自决两个方面。外部自决权理论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处于殖民统治之下,争取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第二,在外国军事侵略下,被剥削人民的自决权。相比于外部自决权,对内自决权则是指一国境内的所属民族拥有的自治权等相关权利。行使对内自决权,不会危及所属国家的主权,之所以不会危及,是因为这一部分权利是在其所属国家的管辖之下进行并且实现的。以上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可以指导我们进行合法的权利行使,但是民族自决权与国际法上常出现的“分离”具有截然相反的意思,“分离”不为国际法所允许的行为。
二、国际法拒绝承认“分离权”
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原来是殖民地的民族为争取独立,从统治他们的国家中脱离出来,继而建立起属于自己的主权国家,对应以上的含义内容,这一行为属于外部自决权的表现,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上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民族自决权的规定上面,联合国的一系列相关文件都表明国家主权和领土不可被侵犯的原则,并且对于民族自决权的概念等也作出了相关的界定。从国际上对民族自决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分离权,民族自决权也不当然地包含分离主义。所以,实质是分离形式上却是利用普通民众的心理,鼓吹是民族自决以此来分裂主权国家,从而破坏主权国家领土完整的行为是完全违法国家法基本价值精神的,是不被允许的。另外我们知道,以国家法主权原则为中心,国际法所承认并允许的自决权原则只是一个补充性规定。无论是中心原则还是补充性原则,其基本的价值理念都是原则的行使不应该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代价,这是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違背。但是,所有人民享有自决权并不能推导出危害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分离权。国际法并不承认构成一个国家的此类民族群体有权通过表达意愿方式分裂出来,也不承认其他国家有这种权利主张。
所以说,国际法上所称的“分离”,其本质上是对国家主权损害的体现,1985年之后至1990年初,分离主义愈演愈烈,其中以分离国家为基本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最为猖獗,一些学者、积极主张人权的分子将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说成是不为国际法所承认的独立权、分离权,他们鼓动本民族的人民从主权国家分离出来,建立自己新兴建立的“新国家”,行使他们认为合法合理的权利,这些分子实际上就是以分离为主要目的,却以“民族自决权”为口号,他们内心的原始想法是权利的行使应该没有国际法的限制,以此利用他们口中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来建立属于不合法的“独立民族国家”。但是这些人或者组织的这些行为乃至口号企图通过他们的这一行为,建立新国家或者新政府,在国际法上不被允许的。
三、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问题的研究
(一)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民族自决还是分离
科索沃历史上与塞尔维亚分分合合,但是就目前来说,科索沃不是殖民地,也不并由外国人占领,它只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实际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我们认为这是分离而不是自决。从以上民族自决权的含义上可以看出,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是合法,是其与平等、自由、公正的价值理念相适应的体现,但是科索沃这种宣布独立,从一个国家脱离出去整合为另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对主权国家领土完整的一种破坏,上述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发展和适用情形中也有规定,国际法文件在规定自决权的同时,一般都会规定自决权行使不得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以,国际法的自决不包括分离。当今社会之下,在国际上,国际法是宏观上的权利保护的屏障,但是很多细节性的东西,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这个时候如果国际社会要保护已经形成的国际秩序,国际法规范就应该被极大的保障,并且以国际法规则为中心的国际法体系应该发挥作用去阻止其企图破坏国际大环境下的国际法体系以及国际秩序的社会力量,当然其中也包括分离主义,因为分离主义是破坏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的有力黑手,不法分子借由分离主义与民族自决存在的模糊点入手,表面上是行使其民族自决权,实质上企图进行分离的行为。虽然说,无论是在国际法上还是国内法上,分离权都存在其中,但是我们应该明白,或者说普适的观点是分离权应该是国家享有的主观上认同或者说同意,客观上具有合法性,主权国家允许其国家内部的领土和人民分离出去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同意分离权,即只要是国家同意的即可。但是对于科索沃来说,其并没有得到塞尔维亚的同意,因此就没有在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合法的自决这样的说法,因而科索沃在法律上仍然是塞尔维亚的一部分。在这里,需要指明的是科索沃阿族一直在寻求独立,其独立的理由却是通不过国际法原则的检验,即使科索沃一心独立,塞尔维亚当权也赋予了它高度的自治权,但是塞尔维亚政府并没有明确同意其合法独立,此时科索沃宣扬的民族自决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这是无法抹灭的事实。 (二)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
关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塞尔维亚总统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坚决持反对态度,塞尔维亚更是称“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独立”,俄罗斯外交部也是支持塞尔维亚的说法。但是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案中,国际法院给出的答复却是和塞尔维亚等国家的结论截然相反。国际法院在回复咨询案时的做法是,分析和阐释科索沃局势的形成过程和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通过考察从近代到当代有关新独立国家及其国际承认的实践,得出一般国际法并不禁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结论。但是相对于塞尔维亚和俄罗斯等国,欧盟方面对国际法院的裁定不置可否,另外美国国务卿则表示,支持国际法院发布的“參考意见书”。那么,关于科索沃的这一行为,其行为定性到底如何,笔者认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不合法的,其行为应属于“分离”,而并不是国际法上予以确定的“民族自决”原则。科索沃的行为明显已经危害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是不合法的。
(三)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产生的思考
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之后引发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有其问题,其与“分离”有相似之处,不法分子则利用这一点进行分离活动,却打着民族自决的口号,所以在当今社会下,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应该要有合理的限制。
首先,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国际法上承认并给予合理限制的权利,它的性质属于民族整体的权利,而并非是个人的权利,因此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应该尊重国家的意愿、普通民众的意愿。因为普通民众和民族之间是分不开的一个整体,民族是人民的载体,所以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行使,首先应用要反映本民族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共同要求,并且也要尊重不是本民族民众但是生活在这个区域的其它民族人民的意愿。另外,对应以上对民族自决权以及分离的相关分析,其实合法的民族自决与侵犯主权的分离之间是有较为明确的界限的,只是不法分子在企图分离国家的时候,偷换概念,国际法应该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和分离的禁止在法律条文上有更为明显的界定。
其次,一直盛行的全民公投不应该作为实现民族自决权和其民主的唯一衡量标准。从科索沃宣布独立的事件可以看出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多民族国家,部分人民要求独立,举行游行等运动,但是当局政府拒绝人民的自决权利,那么该多民族国家的人民可以通过自由选举或全民公决,甚至武力来行使自决权。这种观点无疑是非常有害的。正如耶鲁大学政治学家达尔指出,“民主选举只能决定既定的政治体内部的事务,却不能用于解决政治体边界的事情。因为按照民主选举多数原则的计算,己经预设了大家共同接受的政治体的边界。若硬要以公民投票的形式推行对内民族自决权,必不能对各民族一视同仁”。
最后,科索沃宣布独立的事件无论是对塞尔维亚还是对国际形势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反观我国,我国是典型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息息相关,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是中央与普通地方行政区划、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为了解决历史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实行的行政区域划分也是颇具特点的,并且为了使各地方之间友好相处,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高度的自治为的是让民众感受到平等、友爱、互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亦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必须防止诸如科索沃独立事件的发生。
四、结语
民族自决原则和分离的区别是合法与非法之分,科索沃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行为其本质是分离行为,因此科索沃的这一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影响也是极其深远的。在此我们认为其行为是违法相关的法律,也是滥用民族自决原则的体现。但是从一些国家积极给以支持的行为可以看出滥用民族自决原则被不合理的干涉,我们应该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这一行为得出启示,在当前的社会下,我们应该合理的限制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
参考文献:
[1]曾令良.与克里米亚“脱乌入俄事件”有关的国际法问题.国际法研究.2015(1).
[2]谢晓娟.论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3]范宏云.论国际法上的分离权.武汉大学学报.2008(1).
[4]何平、李云霞.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以科索沃独立为例.前沿.2009(2).
[5]李英芬、贺玉琼.论民族自决权的发展走向.前沿.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