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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称《通知》)。《通知》指出,自今年3月1日起,青海省各州(地、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青海省厅授权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采矿权转让由被授权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不得向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再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