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问题一直是当代国际法的重点问题之一。50多年来,国际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国家责任条款的编撰。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并于联合国第56届大会上通过该草案。2004年联合国大会要求各会员国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并于2008年、2011年两次大会上请秘书长收集、更新国际性法院、法庭和其他机构提及条款的裁判,请各会员国政府提供关于本国的实践的资料。我国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理论界众多学者以此为课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 国家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组织责任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经过50多年的制定、修改,经历了联合国大会的二读程序之后,草案共分四个部分,59个条款,集中体现了国际法的强制性,只要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就发生国家责任,并必将导致国际赔偿等责任要求。豍但草案第一部分第5章还是规定了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包括:同意、自卫、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第三部分第2章又单独规定了反措施的实施条件和限制。
一、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一般情形
(一)同意
“同意不构成侵权”原则在国际法上也同样适用。草案第20条规定,经同意可以解除不法性的行为只是“特定行为”。除了条约义务可能因为当事国同意而终止外,豎一国同意另一国可以不履行个别义务,但是不代表取消该国的初级义务。比如一国允许另一国军用飞机飞过其领空,并不取消该国尊重他国领土主权的义务,当然同意必须是有效的、明示的。
(二)自卫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1条规定:一国的行为如构成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51条承认各成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自卫权是“自然权利”。豏根据《宪章》规定,一国可以采取自卫行动要满足三个条件:受到他国武力攻击之后,安理会采取行动之前;联合国会员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采取自卫的办法;会员国的办法不能影响安理会形式职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他国没有进行武力攻击或以武力相威胁之前,一国是否可以进行“外科手术式”的攻击,把武力的威胁扼杀在萌芽中。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反《宪章》精神的。《宪章》的目的和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的交流与合作。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被广泛的用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领域,国际法上,它也被用于解除一国际行为不法性的理由。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3条第1款,要援引不可抗力作为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需满足三个条件:行为必须由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料的事件造成;行为超越有关国家的控制范围;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豐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和人为事件,以及自然和人为相结合的事件。从草案第2款可以看出,不可抗力作为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主要是因为它的突发性和不可操控性。
(四)危难
危难与不可抗力有的时候难以区分。当一国军用飞机在执行任务时天气恶劣,选择进入他国领空。天气恶劣就是不可抗力,进入他国领空就为危难。有学者将不可抗力为绝对不可能,危难为相对不可能。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5条第2款,不能援引危难的情形包括危难是由援引“危难”的国家造成的,以及避免危难的情形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五)危急情况
与不可抗力不同的是危急情况不是一国被动做出的决定,而是主动、自愿做出的行为,目的是维护该国的基本利益。与危难也不同,它不涉及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对该国的基本利益造成了威胁。
二、反措施
反措施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中,是最复杂、最有争议的一个。是以《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在二读之后的文本中,将反措施的内容单独规定。在这里,笔者将讨论《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规定的,反措施的条件和限制。
(一)实质性条件和限制
反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和限制体现在第49条、第50条第1款、第54条,笔者将这些条款做一个总结。
1、非惩罚性。反措施是一种敦促和引导手段,促使责任国履行以为,为受害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恢复因责任国的不法行为而中断的法律关系。豑获得赔偿也是为了弥补受害国的损失,而不是惩罚手段。
2、可逆性和临时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要求采取反措施的国家如果有效的促使了责任国停止不法行为,就应立即停止反措施,否则将造成新的国际不法行为。此外,为了避免对责任国施加无法挽回的伤害,受害国应尽可能采取一种能使因反措施中断的义务重新履行的方式。豒
3、相称性(proportionality)。相称性很好理解,它要求采取反措施的受害国所违反的国际义务要与它受到危害相适应,不能过多的伤害他国利益。
4、主体的针对性。它要求反措施的对象只能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国,而不是该国以外的任何第三国。
5、不造成对国际强行法的违反。草案第50条明确规定了采取反措施也必须遵守的义务,主要是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
(二)程序性的条件和限制
反措施的程序性条件和限制主要体现在第50条第2款、第52条以及第53条中,主要包括:第一,受害国有义务保持与责任国之间的谈判,并应尊重外交或领事人员、馆舍、档案和文件之不可侵犯性;第二,受害国在采取反措施之前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并通知责任国反措施采取的方式和与之谈判(紧急反措施除外)。第三,责任国一旦履行义务,受害国应立即停止反措施。
由于反措施可以被视为受害国的自救行为,难免会因为种种原因反击过头,草案的诸多条件和限制也是为了防止出现新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家责任,在国际法庭判决和仲裁庭裁决中,也极少承认受害国的反措施行为。因此,任何国家在采取反措施时,都要考虑到所采取的行为能否因反措施免责。
注释:
豍国家责任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反映了国际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一国对另一国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在它们之间就会产生国际责任。违反国际义务导致赔偿要求。参加马呈元:《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页。
豎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关于“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在下列情况下,得终止条约或一当事国退出条约:(甲)依照条约之规定;或(乙)无论何时经全体当事国于咨商其他缔约国后表示同意。
豏《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豐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3条:1. 一国不遵守其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即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以至该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2. 在下列情况下第1 款不适用: (a) 不可抗力的情况是由援引此种情况的国家的行为单独导致或与其它因 素一并导致;或 (b) 该国已承担发生这种情况的风险。
豑李爽.论国家责任法上反措施的条件与限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豒贺其治.国家责任及案例浅析[M].法律出版社,2003:311.
关键词 国家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组织责任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经过50多年的制定、修改,经历了联合国大会的二读程序之后,草案共分四个部分,59个条款,集中体现了国际法的强制性,只要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就发生国家责任,并必将导致国际赔偿等责任要求。豍但草案第一部分第5章还是规定了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包括:同意、自卫、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第三部分第2章又单独规定了反措施的实施条件和限制。
一、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一般情形
(一)同意
“同意不构成侵权”原则在国际法上也同样适用。草案第20条规定,经同意可以解除不法性的行为只是“特定行为”。除了条约义务可能因为当事国同意而终止外,豎一国同意另一国可以不履行个别义务,但是不代表取消该国的初级义务。比如一国允许另一国军用飞机飞过其领空,并不取消该国尊重他国领土主权的义务,当然同意必须是有效的、明示的。
(二)自卫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1条规定:一国的行为如构成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51条承认各成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自卫权是“自然权利”。豏根据《宪章》规定,一国可以采取自卫行动要满足三个条件:受到他国武力攻击之后,安理会采取行动之前;联合国会员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采取自卫的办法;会员国的办法不能影响安理会形式职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他国没有进行武力攻击或以武力相威胁之前,一国是否可以进行“外科手术式”的攻击,把武力的威胁扼杀在萌芽中。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反《宪章》精神的。《宪章》的目的和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的交流与合作。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被广泛的用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领域,国际法上,它也被用于解除一国际行为不法性的理由。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3条第1款,要援引不可抗力作为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需满足三个条件:行为必须由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料的事件造成;行为超越有关国家的控制范围;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豐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和人为事件,以及自然和人为相结合的事件。从草案第2款可以看出,不可抗力作为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主要是因为它的突发性和不可操控性。
(四)危难
危难与不可抗力有的时候难以区分。当一国军用飞机在执行任务时天气恶劣,选择进入他国领空。天气恶劣就是不可抗力,进入他国领空就为危难。有学者将不可抗力为绝对不可能,危难为相对不可能。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5条第2款,不能援引危难的情形包括危难是由援引“危难”的国家造成的,以及避免危难的情形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五)危急情况
与不可抗力不同的是危急情况不是一国被动做出的决定,而是主动、自愿做出的行为,目的是维护该国的基本利益。与危难也不同,它不涉及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对该国的基本利益造成了威胁。
二、反措施
反措施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中,是最复杂、最有争议的一个。是以《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在二读之后的文本中,将反措施的内容单独规定。在这里,笔者将讨论《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规定的,反措施的条件和限制。
(一)实质性条件和限制
反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和限制体现在第49条、第50条第1款、第54条,笔者将这些条款做一个总结。
1、非惩罚性。反措施是一种敦促和引导手段,促使责任国履行以为,为受害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恢复因责任国的不法行为而中断的法律关系。豑获得赔偿也是为了弥补受害国的损失,而不是惩罚手段。
2、可逆性和临时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要求采取反措施的国家如果有效的促使了责任国停止不法行为,就应立即停止反措施,否则将造成新的国际不法行为。此外,为了避免对责任国施加无法挽回的伤害,受害国应尽可能采取一种能使因反措施中断的义务重新履行的方式。豒
3、相称性(proportionality)。相称性很好理解,它要求采取反措施的受害国所违反的国际义务要与它受到危害相适应,不能过多的伤害他国利益。
4、主体的针对性。它要求反措施的对象只能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国,而不是该国以外的任何第三国。
5、不造成对国际强行法的违反。草案第50条明确规定了采取反措施也必须遵守的义务,主要是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
(二)程序性的条件和限制
反措施的程序性条件和限制主要体现在第50条第2款、第52条以及第53条中,主要包括:第一,受害国有义务保持与责任国之间的谈判,并应尊重外交或领事人员、馆舍、档案和文件之不可侵犯性;第二,受害国在采取反措施之前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并通知责任国反措施采取的方式和与之谈判(紧急反措施除外)。第三,责任国一旦履行义务,受害国应立即停止反措施。
由于反措施可以被视为受害国的自救行为,难免会因为种种原因反击过头,草案的诸多条件和限制也是为了防止出现新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家责任,在国际法庭判决和仲裁庭裁决中,也极少承认受害国的反措施行为。因此,任何国家在采取反措施时,都要考虑到所采取的行为能否因反措施免责。
注释:
豍国家责任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反映了国际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一国对另一国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在它们之间就会产生国际责任。违反国际义务导致赔偿要求。参加马呈元:《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页。
豎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关于“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在下列情况下,得终止条约或一当事国退出条约:(甲)依照条约之规定;或(乙)无论何时经全体当事国于咨商其他缔约国后表示同意。
豏《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豐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3条:1. 一国不遵守其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即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以至该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2. 在下列情况下第1 款不适用: (a) 不可抗力的情况是由援引此种情况的国家的行为单独导致或与其它因 素一并导致;或 (b) 该国已承担发生这种情况的风险。
豑李爽.论国家责任法上反措施的条件与限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豒贺其治.国家责任及案例浅析[M].法律出版社,20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