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权问题不要简单做“加减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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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有媒体注意到,近日教育部官网公开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提到:“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教育部将充分采纳您的建议。”(9月27日澎湃新闻)
  “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原因在于在一些学校与学科,导师权受到较大掣肘,不能充分发挥出应有作用。“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而如果导师权受到限制,在研究生培养上欠缺必要的主动权、自主权,不利于释放研发能量。
  但在给导师“扩权”的问题上,又不免让人担忧导师权力过大,会加剧学生的“弱势地位”。实际上,在目前尚未进一步给导师“扩权”的情况下,导师权力过大,导致导师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就很常见。一些高校导师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较大的话语权,其权力较少受到监管与监督,这也让一些导师并不以学生为本,而是挖空心思为自己牟利,自己带的学生就容易成为他们牟利的工具或廉价劳动力。这就损害了广大学生的切身权益,不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所以,舆论担忧给导师“扩权”会加剧导师“权力膨胀”,并非空穴来风。但到底是该给导师“扩权”,还是保持现状,甚至给导师“限权”?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不是简单做“加减法”就能解决的。
  一方面,给予导师充分的“自主权”,松开束缚导师手脚的“绳索”,从而更好释放研发能量。另一方面,则要对导师进行“限权”,限制导师的任性权力,遏制导师权力过大不受约束的现状,比如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加强对导师权力的监管与监督,对于导师也要实行“优胜劣汰”,不足以胜任自身职责的导师,要予以“清退”,等等。
  通过“扩与限”来对导师权进行“修正”,让导师权既能够正常行使、充分行使,又不至于权力滥用,这样才能保障学生权益,提高研究生培養质量,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也有利于促进师生间的关系回归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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