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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并不完全适用于处理日常生活中的论证,在处理法律论证方面也有诸多局限。非形式逻辑正是为了克服形式逻辑的缺陷而发展起来的,非形式逻辑是研究论证的理论,而法律论证则是其最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在法律论证中,坚持非形式逻辑的"RSA"(相关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论证评价标准,则可以很好地避免形式逻辑的种种缺陷,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同时在法律论证中,可接受性标准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