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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表演过程中,表演者与音乐作品的交流,把高超的技能与音乐丰富的情感内容融合起来,使音乐形象和音乐风格较为准确地得以体现。以人类文化经验的沉淀为基础,科学地保留自己独到的审美意识,不断运用个体审美经验,客观地认识把握作品内涵,将感性与理性融会贯通,高度统一起来,适度把握审美意识,这样才能体现出表演者审美追求的高度和深度,更高层次地展现表演艺术。但是作曲家通过用自己的感知、想象、体验用符号的形式记录在乐谱上的时候可以说音乐作品诞生了,但是这对于这件音乐作品来说只是一个开始,因为音乐表演还没有开始,音乐表演是音乐存在的活化机制,只有通过音乐表演听众才能真正的接触和感受音乐。
关键词:审美意识 音乐表演 音乐活动
音乐表演是作曲家或者说他的作品跟听众进行交流的桥梁,音乐表演使整个音乐活动处于激活状态。我觉得音乐表演这个二独创作过程是作品精神提炼化的过程,是人类的文化活动和精神活动的整合行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表演者的审美意识,整个音乐表演的过程按照林耀基教授讲的就是对比的过程,它需要一个坐标,由黑到白,由白到灰,变化不断的对比,而这些变化就需要演奏者“选择”,这种“选择”就是“人类所独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在欣赏美、创造美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思想观念、审美意识,只有当指挥家站在乐队前,将这部音乐作品根据自己的认识和想象加以演出时,这部作品才算诞生了”。卡拉扬的这句话体现了音乐审美在音乐活动中的二度创作的作用。
坐过乐队的演奏员应该都有自己的不同体会,乐队演奏中国乐曲《黄河》《梁祝》《北京喜讯传边寨》等熟悉的中国乐曲时,神情特别激动,身体的动作也特别多和动作幅度也特别大,经过多年的观察,当演奏这一类型曲目的时候无论是排练或演出,演奏室内是热或是相对冷,多数的演奏者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冒汗和轻微的喘气,这就是演员在演奏跟自己的文化生长背景相近又或演奏耳熟能详曲目的时候个人的潜意识也就是审美意识的感知和体验方面与作品达到了共鸣,从而审美意识的精神方面得到提升的结果,这种意识、精神的提升可以激发音乐表演的再创造的综合心理活动,从而使得再创造欲望得到激发和提升,引发演奏者的想象。综上所述,我们的审美意识在音乐表演再创造的综合心理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它激发了表演者对作品对生活的想象、感知和体验,从而使在乐谱上的音符生动起来,如果没有审美意识作用于表演者的二度创作,那么即便是经过演奏人员演奏出来的作品也是没有生命和没有赋予作品真正的意义。中国著名美学家赵宋光先生说:“审美是对美的形式的愉悦感受,或对丑的形式的抵制应答。”由此可见,审美是人对客观事物产生情感体验,继而在个体的意识指导下,做出的美的判断。审美意识则是审美之前或审美过程中这一切美的现象和一系列美感体验的心理活动,它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过程。
我们在演奏一首作品时,会通过知觉、听觉、体验、情感等众多生理、心理活动去感受和表现音乐。当音乐作品的节奏、旋律、曲式、和声以及调式、调性等依次发生和进行时,在艺术美的适应过程中这些音乐要素就已经具备了审美特征。这一切正是由于个人演奏者的审美情感体验在一种审美意识的指导下,做出的相应的审美判断,衍变出优美动听的美的音乐来。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具体表现为人们在音乐表现和接受过程中的一种调整和选择。是在继承音乐现象和表现手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其他文化艺术因素,并注入自己鲜明的艺术个性,注入自我的艺术体验。通过具体的艺术表演技能创造出一个渗透审美意识的音乐情境来。例如,不同的文化背景的人们在审美观念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中国,黄色象征着高贵,在非洲某些文化中,黄色代表死亡。音乐审美的差异性也如此。例如,“日本的某些民族民间音乐,在我们听来不和协,但却给日本人以快感,欧洲人和着管风琴唱歌,强调 和声与调和,有些日本人感觉那是喧嚣嘈杂,不快乐。”对于美与丑的界定,不能简单的凭个人主观喜好去评定,那么审美标准也就随时代、环境、文化不同而有差异。
众所周知,音乐的审美过程是一个由作曲家到作品,再由作品到听众的完整过程,也就是从内容到形式,从形式到内容的过程。在这音乐创作——音乐欣赏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必不可少的中介环节——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是通过表演自身的意识或直觉,在深入研究音乐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它把乐谱转化为活生生的音响运动,使可感的听觉形象展现在欣赏着面前。在这个创作中,表演者要以乐谱为起点,较准确地把握住作曲家企图通过乐谱表现的一切意图,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素质、才能、条件、修养,寻找自己创造的新角度、新层面,以自己富于个性的再创造增加作品的审美价值。
可以说,音乐表演是对作品审美再创造的过程。首先,音乐作品是作曲家大脑里创作出来的东西,它一经创作完成以后就成为一个客观实体放在那里;也就是说,当音乐作品创作完成时,它即成为一种文化存在了。乐谱是作曲家将自己内心创造出的动人心魄的声音艺术形象,经过反复剪裁、筛选等理性化的创作过程后,外化成的一系列音乐符号。一个作曲家在将自己内心那动人心魄的感受物化在乐谱上时,他总是尽可能地使之清楚明白。有时,当已有的音乐符号无法记录他那种感受时作曲家甚至会借助文字说明等手段,有时还试图自己创造新的记谱法。然而,由于音乐符号本身的局限性,乐谱毕竟只体现着作曲家所要表现的主要乐思,它不可避免地是以概括的形态展示作曲家的创作构思的,乐谱不可能同作曲家内心创造出来的声音艺术形象等同起来。对于这个问题,著名指挥家卡拉扬曾说道:“作曲家把他内心感受的艺术总体形象变成了声音的素材,在他脑中进行加工,然后再用铅笔记载下来。当他把这些感受变成声音,又变成记号被记载下来的时候,早就和他原来脑中的感受不一样了。常常有这样的事,作曲家跑到我这里来说:“我觉得和我自己原来的音响都不一样了”。所谓总谱是不能按照作曲家脑中所希望的那样将音响原样地谱写下来的。连作曲家本人都常常感到无法用乐谱准确地记录下内心的音响感受,可见乐谱的确是无法同作曲家内心的音乐感觉完全吻合的。于是,乐谱给音乐表演者留下了许多有待填补的空白,需要演奏者根据对乐谱的创造性阅读进行填补,即用他们自己的审美体验、联想和想象重建出栩栩如生的音乐形象,这就是一个音乐作品具体化、表演者音乐意象的建构过程。
由此可见,乐谱只是给演奏者提供了一个演奏艺术创造的基础文本,关键还在于演奏者接受了这个信息以后是怎样根据他的生活积累和艺术积累(即艺术修养)来进行再创造的。表演者进行音乐再创造时,首先要对乐谱——音乐作品进行感知。这主要是一个对乐谱抽象的符号系统进行感性认识的过程。然后,才是对作品的理解,这是一个感受、体验并进行理性认识的过程。一个真正优秀的表演者,只有全面、深入地理解影响作品风貌的外部因素及作品形成的内部基因,才能使自身的表演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关键词:审美意识 音乐表演 音乐活动
音乐表演是作曲家或者说他的作品跟听众进行交流的桥梁,音乐表演使整个音乐活动处于激活状态。我觉得音乐表演这个二独创作过程是作品精神提炼化的过程,是人类的文化活动和精神活动的整合行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表演者的审美意识,整个音乐表演的过程按照林耀基教授讲的就是对比的过程,它需要一个坐标,由黑到白,由白到灰,变化不断的对比,而这些变化就需要演奏者“选择”,这种“选择”就是“人类所独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在欣赏美、创造美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思想观念、审美意识,只有当指挥家站在乐队前,将这部音乐作品根据自己的认识和想象加以演出时,这部作品才算诞生了”。卡拉扬的这句话体现了音乐审美在音乐活动中的二度创作的作用。
坐过乐队的演奏员应该都有自己的不同体会,乐队演奏中国乐曲《黄河》《梁祝》《北京喜讯传边寨》等熟悉的中国乐曲时,神情特别激动,身体的动作也特别多和动作幅度也特别大,经过多年的观察,当演奏这一类型曲目的时候无论是排练或演出,演奏室内是热或是相对冷,多数的演奏者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冒汗和轻微的喘气,这就是演员在演奏跟自己的文化生长背景相近又或演奏耳熟能详曲目的时候个人的潜意识也就是审美意识的感知和体验方面与作品达到了共鸣,从而审美意识的精神方面得到提升的结果,这种意识、精神的提升可以激发音乐表演的再创造的综合心理活动,从而使得再创造欲望得到激发和提升,引发演奏者的想象。综上所述,我们的审美意识在音乐表演再创造的综合心理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它激发了表演者对作品对生活的想象、感知和体验,从而使在乐谱上的音符生动起来,如果没有审美意识作用于表演者的二度创作,那么即便是经过演奏人员演奏出来的作品也是没有生命和没有赋予作品真正的意义。中国著名美学家赵宋光先生说:“审美是对美的形式的愉悦感受,或对丑的形式的抵制应答。”由此可见,审美是人对客观事物产生情感体验,继而在个体的意识指导下,做出的美的判断。审美意识则是审美之前或审美过程中这一切美的现象和一系列美感体验的心理活动,它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过程。
我们在演奏一首作品时,会通过知觉、听觉、体验、情感等众多生理、心理活动去感受和表现音乐。当音乐作品的节奏、旋律、曲式、和声以及调式、调性等依次发生和进行时,在艺术美的适应过程中这些音乐要素就已经具备了审美特征。这一切正是由于个人演奏者的审美情感体验在一种审美意识的指导下,做出的相应的审美判断,衍变出优美动听的美的音乐来。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具体表现为人们在音乐表现和接受过程中的一种调整和选择。是在继承音乐现象和表现手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其他文化艺术因素,并注入自己鲜明的艺术个性,注入自我的艺术体验。通过具体的艺术表演技能创造出一个渗透审美意识的音乐情境来。例如,不同的文化背景的人们在审美观念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中国,黄色象征着高贵,在非洲某些文化中,黄色代表死亡。音乐审美的差异性也如此。例如,“日本的某些民族民间音乐,在我们听来不和协,但却给日本人以快感,欧洲人和着管风琴唱歌,强调 和声与调和,有些日本人感觉那是喧嚣嘈杂,不快乐。”对于美与丑的界定,不能简单的凭个人主观喜好去评定,那么审美标准也就随时代、环境、文化不同而有差异。
众所周知,音乐的审美过程是一个由作曲家到作品,再由作品到听众的完整过程,也就是从内容到形式,从形式到内容的过程。在这音乐创作——音乐欣赏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必不可少的中介环节——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是通过表演自身的意识或直觉,在深入研究音乐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它把乐谱转化为活生生的音响运动,使可感的听觉形象展现在欣赏着面前。在这个创作中,表演者要以乐谱为起点,较准确地把握住作曲家企图通过乐谱表现的一切意图,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素质、才能、条件、修养,寻找自己创造的新角度、新层面,以自己富于个性的再创造增加作品的审美价值。
可以说,音乐表演是对作品审美再创造的过程。首先,音乐作品是作曲家大脑里创作出来的东西,它一经创作完成以后就成为一个客观实体放在那里;也就是说,当音乐作品创作完成时,它即成为一种文化存在了。乐谱是作曲家将自己内心创造出的动人心魄的声音艺术形象,经过反复剪裁、筛选等理性化的创作过程后,外化成的一系列音乐符号。一个作曲家在将自己内心那动人心魄的感受物化在乐谱上时,他总是尽可能地使之清楚明白。有时,当已有的音乐符号无法记录他那种感受时作曲家甚至会借助文字说明等手段,有时还试图自己创造新的记谱法。然而,由于音乐符号本身的局限性,乐谱毕竟只体现着作曲家所要表现的主要乐思,它不可避免地是以概括的形态展示作曲家的创作构思的,乐谱不可能同作曲家内心创造出来的声音艺术形象等同起来。对于这个问题,著名指挥家卡拉扬曾说道:“作曲家把他内心感受的艺术总体形象变成了声音的素材,在他脑中进行加工,然后再用铅笔记载下来。当他把这些感受变成声音,又变成记号被记载下来的时候,早就和他原来脑中的感受不一样了。常常有这样的事,作曲家跑到我这里来说:“我觉得和我自己原来的音响都不一样了”。所谓总谱是不能按照作曲家脑中所希望的那样将音响原样地谱写下来的。连作曲家本人都常常感到无法用乐谱准确地记录下内心的音响感受,可见乐谱的确是无法同作曲家内心的音乐感觉完全吻合的。于是,乐谱给音乐表演者留下了许多有待填补的空白,需要演奏者根据对乐谱的创造性阅读进行填补,即用他们自己的审美体验、联想和想象重建出栩栩如生的音乐形象,这就是一个音乐作品具体化、表演者音乐意象的建构过程。
由此可见,乐谱只是给演奏者提供了一个演奏艺术创造的基础文本,关键还在于演奏者接受了这个信息以后是怎样根据他的生活积累和艺术积累(即艺术修养)来进行再创造的。表演者进行音乐再创造时,首先要对乐谱——音乐作品进行感知。这主要是一个对乐谱抽象的符号系统进行感性认识的过程。然后,才是对作品的理解,这是一个感受、体验并进行理性认识的过程。一个真正优秀的表演者,只有全面、深入地理解影响作品风貌的外部因素及作品形成的内部基因,才能使自身的表演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